{"billNo":"1101206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羅美玲","周春米","范雲","陳瑩","趙天麟","邱議瑩","鄭運鵬","吳玉琴","蘇治芬","陳明文","吳琪銘","何志偉","余天","張廖萬堅","劉櫂豪","陳歐珀"],"mtime":"2024-01-18T16:28: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7668號","laws":["07162"],"提案編號":"1554委27668","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臺灣手段多端，之前發生法輪功學員遭毆打、臺大中國歌唱比賽節目錄影濺血事件，以及近年港人來臺參與民主活動或流亡臺灣居留生活被潑漆、潑糞等恐嚇行為，皆是境外敵對勢力教唆在地黑道組織進行之政治恫嚇，現行《反滲透法》僅規範選舉、遊說等行為，相關犯罪僅能以《刑法》處理刑責輕微，對於境外勢力之在地協力者未能產生嚇阻作用。爰此提案「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擴大規範範圍加強嚇阻作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4年頻頻發生法輪功學員在台被打事件，2017年香港民運領袖黃之鋒等人在桃機被追打，同年9月中國歌唱比賽節目臺大錄影時發生黑道組織至活動場地毆打學生濺血事件，2019年香港歌手何韻詩來台參與民主活動被潑漆，2020年香港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流亡臺灣重啟書店遭潑糞，種種事件明顯皆非針對個人單純恐嚇行為，而是境外敵對勢力藉在地協力組織具政治目的之恫嚇，企圖製造混亂，分化臺灣民主社會。\n二、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在地協力者擾亂社會安危，第六條條文已針對違反妨害秩序罪及集會遊行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行為多樣，前述傷害、恐嚇、妨害名譽等行為仍僅能以一般刑法處理。\n三、我國明確的境外敵對勢力當屬中國，中國為科技威權主義國家，其法制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截然不同，2020年6月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管制範圍擴及全球，管制對象擴及非中國籍人士，皆非以民主國家標準可理解，若立法討論侷限於個人法益或國家法益，無視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動機，將難以維護臺灣社會安全、民主永續。","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反滲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62:07162:2019-12-31-制定:6","說明":"一、修正第六條。\n\n二、現行《反滲透法》針對非選舉期間之滲透行為難有約束，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擾手段多元，一直以來常有利用在地協力者擾亂我社會秩序的情形，僅以一般刑法處置無法嚇阻，反而讓他們刻意以身試法。\n\n三、爰此，擴大第六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範範圍，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殺人罪、傷害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納入，嚇阻在地協力者與境外敵對勢力勾連，維護臺灣社會安定，自由民主生活永續。","修正":"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