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蔡適應","陳亭妃"],"連署人":["陳秀寳","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競程","張廖萬堅","林宜瑾","蘇治芬","周春米","陳素月","湯蕙禎","張宏陸","鄭運鵬","江永昌","吳秉叡","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28: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2-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27667號","laws":["01931"],"提案編號":"292委27667","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二十七條要求「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經查《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顯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有違，構成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揭櫫精神，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8年5月3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生效，該公約第二十七條要求「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n二、2014年8月20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布，第一條明定制定原因為實施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顯見我國接受該公約成為國內法。\n三、《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執業執照或撤銷、廢止已領執照，明顯構成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歧視。","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3","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四款，並調整款次。\n\n二、由於「精神疾病」範圍相當廣泛，「身心狀況違常」定義過於籠統，無法連結當事人之身心狀況與專業行為表現。\n\n三、若當事人僅因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即可能被不發給執業執照或被撤銷或廢止已領之執照，規範過於寬鬆，顯歧視身心障礙者，阻礙其享有平等工作權力之問題。\n\n四、相關制度設計回歸第一項第二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條款，應為已足。","修正":"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五、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