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800"}],"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2: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7674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767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遠距醫療能透過現今科技來交換相隔兩地的病患臨床資料及專家意見醫療技術，並在城鄉醫療資源分布不均情況下，提供偏遠和離島地區民眾更即時的醫療照顧。隨著新冠疫情大爆發和5G行動通訊技術發展迅速，我國允宜推動遠距醫療應用並放寬法規上的限制。且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3日的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業已指示「全國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期間，為減少疫情期間人流移動，自即日起修正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顯示遠距通訊診療已為技術上或認同可行之醫師彈性執業形態，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今年5月COVID-19疫情升溫，醫院醫療人力吃緊，為了避免交叉感染與不必要的接觸，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狀況，以及第三級警戒期間的慢性病與各式門診病患，可以透過遠距醫療，線上與醫師諮詢，再由家屬或代理人方便之時，到醫院外的藥局用健保卡過卡領藥。\n二、原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診療。","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但書。\n\n二、鑑於110年5月COVID-19疫情升溫，醫院醫療人力吃緊，為了避免交叉感染與不必要的接觸，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狀況，以及第三級警戒期間的慢性病與各式門診病患，可以透過遠距醫療，線上與醫師諮詢，再由家屬或代理人方便之時，到醫院外的藥局用健保卡過卡領藥。\n\n三、我國近年的4G或5G等網路基礎建設逐步完備、具有連網功能的醫療器材等設備也陸續通過驗證，像聲音、影音、病歷等診療時，所需資訊，已可以接近親臨之品質及效率交換傳遞。非有其他設備或行為需求之診療行為，允宜開放收診方式，以利國人更易取得醫療資源，維護健康。","修正":"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