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0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邱志偉"],"連署人":["許智傑","林楚茵","邱議瑩","蘇巧慧","蔡適應","吳玉琴","吳秉叡","陳素月","鄭運鵬","賴惠員","王美惠","周春米","張宏陸","黃世杰","邱泰源","鍾佳濱","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6:32: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682號","laws":["04537"],"提案編號":"246委27682","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邱志偉等19人，有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然《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之虞，故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是故，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上開公約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7:04537:1999-03-30-修正:11","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是故，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上開公約規定。","修正":"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