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宜瑾","許智傑","林楚茵","邱志偉"],"連署人":["賴惠員","邱泰源","吳秉叡","陳素月","張宏陸","鍾佳濱","蔡適應","鄭運鵬","張廖萬堅","吳玉琴","邱議瑩","吳思瑤","王美惠","蘇巧慧","周春米","黃世杰"],"mtime":"2024-01-18T16:26: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68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684","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許智傑、林楚茵、邱志偉等20人，有鑑於台灣家庭居住型態組成已大幅改變，雙薪育兒家庭比例相較過去增加許多，生母平均年齡亦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又少子女化現象已為國安之重大危機。是故，為提升友善職場環境中相關支持之生育措施，調整產檢假之日數，並增訂配偶陪產檢假之日數，以減輕養育兒女之負擔，提升配偶於親職照護活動之參與，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出生人口於2020年降至約16萬5,249人，該年度為死亡人口總數係首度超越出生人口總數，顯見少子女化情形已早為國家安全重大危機。是故，為積極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符合懷孕受僱者產檢檢查之需求，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021年07月01日擴大補助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從現行10次提高為14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n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統計，有配偶或同居之男性、女性勞動參與率差距逐年縮小，足證我國雙薪家庭比例相較過往亦有所增長，故配偶於生產過程中親職參與之角色愈顯重要。是故，為鼓勵配偶投入生養照護，減緩婦女的產前壓力，並保障其身心健康，爰修正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n三、新增之陪產檢假，比照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七項）\n四、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產檢假、陪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另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明定雇主應給予逾五日之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照給薪資，因屬雇主原應給假及給薪之義務，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八項）\n五、為因應新增產檢假、陪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並考量業務推動之需求，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九項）","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台灣出生人口於2020年降至約16萬5,249人，該年度為死亡人口總數係首度超越出生人口總數，顯見少子女化情形已早為國家安全重大危機。是故，為積極友善育兒環境，符合懷孕受僱者產檢檢查之需求，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021年07月01日擴大補助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從現行10次提高為14次，爰修正第四項。\n\n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統計，有配偶或同居之男性、女性勞動參與率差距逐年縮小，足證我國雙薪家庭比例相較過往亦有所增長，故配偶於生產過程中親職參與之角色愈顯重要。是故，為鼓勵配偶投入生養照護，減緩婦女的產前壓力，並保障其身心健康，爰增訂第五項。\n\n四、新增之陪產檢假，比照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爰修正第七項。\n\n五、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產檢假、陪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另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明定雇主應給予逾五日之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照給薪資，因屬雇主原應給假及給薪之義務，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爰增訂第八項。\n\n六、為因應新增產檢假、陪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並考量業務推動之需求，爰增訂第九項，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七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