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連署人":["費鴻泰","吳斯懷","楊瓊瓔","曾銘宗","李貴敏","萬美玲","李德維","溫玉霞","鄭正鈐","陳玉珍","林為洲","陳雪生","蔣萬安","徐志榮","許淑華"],"mtime":"2024-01-18T16:32: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7681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7681","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孔文吉等17人，鑒於蔡總統業於總統原住民族政見說明「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消弭福利與醫療照護的不均等」並表示「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依據『因族因地制宜』及『在地化』的原則，協助原住民各族參與訂定符合文化及區域需求的健康服務計畫」，此乃因應原住民平均餘命低於一般國民八歲以上。惟在政府有確切方案與數據證明業彌平平均餘命差距前，應有其他補償措施，如：《國民年金法》或《長照法》擴大適用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又如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因應原住民而於農民退休金制定具實質平等意義的退休計算機制。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要求應就原住民的特殊性，設計適宜之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機制，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27","說明":"一、蔡總統英文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目標，於一百零四年提出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之一為「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消弭醫療照護的不均等」，顯見政府注意到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不平等之事實，與多年殖民政策與政府施政偏頗有其關係，且有意解決之決心，惟制訂「原住民族健康法」以彌平平均餘命差距之方案，截至今日，未見其院版草案，合先敘明。\n\n二、又按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其揭示之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目前原住民與一般國民間平均餘命上之不平等關係，顯與殖民政策與對於偏鄉醫療之忽視有關，不應將此不平等歸咎原住民族群體，故此合理正當之事由應給予原住民不同之處理機制。\n\n三、綜上，依據目前之計算機制，若以六十五歲為請領基礎，一般國民可請領約二十年，惟因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七十八歲，實際僅能請領約十三年;若參考其他原住民福利措施，原住民提前至五十五歲請領，又因其提撥額度過低，導致可請領之實際額度與一般國民差距甚遠，其不平等之處，政府不應故意忽視。據此，此種不公平乃草擬本法草案之初未能與以精算與評估，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應依平均餘命改善的狀況，滾動檢討最為適宜原住民的退休金計算制度，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