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89/11140012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900"}],"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莊瑞雄","蔡適應","蔡易餘"],"連署人":["陳素月","林俊憲","邱志偉","王美惠","林岱樺","羅致政","羅美玲","湯蕙禎","吳琪銘","溫玉霞","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椒華","張其祿"],"mtime":"2024-01-18T16:28: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7688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7688","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適應、蔡易餘等16人，鑒於老舊社區、住宅大樓及複合式建築的公共安全監管於本條例立法前並無強制規範，以致消防設施、公安通道以及設備維護等疏於管理維護，甚且沒有監理機制，一旦發生公共安全危害，居民的生命財產無法獲得保障。爰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強制立法前已經興建之複合建築物、住宅大樓應成立管理組織；惟查六都於1993年本條例立法前計有18,000戶之集合住宅，雖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積極輔導，全台仍有7,000戶以上老舊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有專門管理人員設置，以致公共安全、消防設施以及生活環境無法有效管理，成為住宅安全的不定時炸彈。\n二、增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將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的老舊複合建築，應輔導並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俾利行政機關管理，併保障居民公共安全。\n三、增訂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義務，並對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處以罰鍰。","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61","說明":"增列本條第四項，將條例施行前已經興建並經主管機關認定高風險之老舊複合建築住宅或公寓大廈，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監管及提升居民居住安全。","修正":"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n\n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老舊複合建築物、公寓大廈，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輔導並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於輔導期間屆滿後仍未依法辦理者處以罰鍰，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違反前條規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其認定實施及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