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連署人":["吳琪銘","陳素月","林俊憲","張宏陸","邱志偉","羅致政","林岱樺","蔡適應","王美惠","陳椒華","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溫玉霞","張其祿","邱臣遠"],"mtime":"2024-01-18T16:28: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7689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7689","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等18人，鑒於我國體育產業越加蓬勃發展，體育產業項目也較過往更加多元，例如電子競技、棋類運動等，完善健全的職業與業餘體育體系足以帶動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寬廣之職涯發展，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體育產業，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為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健全的運動環境除可創造廣大商機，也能厚植國家運動人才，繼而吸引更多資源投入運動競技、行銷、投資。然無論是職業、業餘乃至於各級運動，除政府外也需要更多對於運動事業有興趣之企業共同投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n二、為鼓勵民間資源投入體育運動產業，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營利事業對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事宜得設置專戶，並明定營利事業透過本法之專戶為捐贈時，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n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投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n\n三、第二項，為加強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n\n四、第三項，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所為之捐贈，得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台幣一千萬元額度之限制。\n\n五、第四項，為避免本條文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過鉅，爰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n\n六、第五項，考量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給予營利事業享有較高之租稅優惠，從而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其捐贈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或專案核准，爰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兼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本文所定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規定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運動種類、受贈對象、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本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