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8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賴惠員"],"連署人":["蔡易餘","莊瑞雄","趙正宇","蘇巧慧","楊曜","許智傑","吳玉琴","邱泰源","林岱樺","賴品妤","高嘉瑜","洪申翰","王定宇","張廖萬堅","張其祿","江永昌","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25: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690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690","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有鑒於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已成為全球各國維持產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之共識，我國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持續扶植台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環境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之願景，應延長電動汽、機車免徵牌照稅優惠期限；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明定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爰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國際普遍重視節能減碳趨勢下，環保署於今年十月公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法案正式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2050年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為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適應全球氣候變遷並建構韌性體系，政府應致力推廣電動車、綠建築的普及，尤其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較低汙染、高效能，有助於建構永續之環境，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n二、我國推出免徵電動車輛牌照稅，政策推動至今，除減少減少車主之負擔以外，同時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推進我國電動車產業之技術創新與發展、強化產業經濟鏈結，然而政策推動受到不少國人支持之外，又考慮國際產業發展趨勢，實有延長免徵之必要性，爰修正本法第五條。\n三、查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明文規範，為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之虞，明確統一行政規範與執法依歸，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我國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持續扶植台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又環保署於今年十月公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確立2050年淨零碳排之目標，電動車輛、綠建築之推廣普及，實有延長免徵期限之必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文第二項，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1-01-04-修正:31","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依本條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明文規範，避免法規疊床架屋之虞，明確統一行政規範與執法依歸，爰修正本條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