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6:26: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競程","楊曜"],"連署人":["莊瑞雄","陳亭妃","陳瑩","賴惠員","劉建國","王美惠","蔡易餘","邱議瑩","林楚茵","賴香伶","蘇治芬","洪申翰","高嘉瑜","王婉諭","何欣純","高虹安"],"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8","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69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691","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楊曜等18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屢創新低，為改善少子女化困境，應建構友善生養環境，促進國人家庭與工作之平衡，提高婚育之誘因，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優生保健及照顧懷孕婦女，國民健康署業於109年7月1日將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10次提高為14次，故將產假天數由五日提高為七日。\n二、考量幼兒托育之實務狀況，放寬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以方便接送子女或處理家務。\n三、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為主，為使廣大中小企業勞工亦能在工作及家庭之間取得平衡，並兼顧雇主的人力調配，爰增訂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適用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自110年7月1日起，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10次增加為14次，爰修正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撫育子女之年齡限制由未滿三歲上修為未滿六歲。\n\n二、考量托育服務之實務，將每天減少工作之時間修正為二小時，得晚到或早退各一小時，以增加彈性。\n\n三、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勞工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並顧及雇主之人力調配，爰增訂第二項，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亦得適用第一項有關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