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著作權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黃秀芳","楊曜","湯蕙禎","邱泰源"],"連署人":["陳亭妃","陳明文","賴惠員","陳瑩","吳琪銘","羅美玲","王美惠","余天","陳秀寳","洪申翰","蔡易餘","莊競程","陳歐珀","吳玉琴","蔡適應","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28: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553號委員提案第27692號","laws":["01176"],"提案編號":"553委27692","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楊曜、湯蕙禎、邱泰源等20人，有鑑於數位時代孤兒著作利用之困難，而無從與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只能停在使用或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間進行選擇。我國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訂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制度，適用對象僅限於文化創意產業，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有必要使一般民眾欲利用著作時，於盡相當努力仍找不到權利人而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爰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以及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爰提出「著作權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著作局於2006年將「孤兒著作」定義為「利用人已盡合理勤奮之努力，仍因著作權人不明或其下落不明，無從確知其是否同意或得於何等情形下加以利用之著作。」\n二、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針對孤兒著作之利用，建立強制授權制度，其立法意旨在於方便著作之利用，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n三、數位網路普及之後，有出版品內之個別著作容易獨立分散於網路上流通利用，個人也更有機會隨時任意將其著作上網對外流通。公眾較以往更容易接觸更多著作內容，當等著作內容著作權相關資訊卻破碎或闕如，造成今日孤兒著作日益普遍存在，利用困難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方。","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著作權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利用人得向專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個案狀況核予許可授權、核定使用報酬，並要求申請人提存，以確保權利人權益。\n\n三、對於許可授權之處分，為達公示、周知之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將該處分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四、第一項創設之機制係在解決著作財產權不明所致之授權困難，故其使用報酬在政策上並無減免之考量，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爰明訂第三項。\n\n五、為促進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及兼顧利用人可盡快使用孤兒著作，爰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之二規定，於第四項規定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時，可同時申請先行利用及核定保證金，於提存保證金後，即得先行利用孤兒著作。\n\n六、第五項規定第六項所定之保證金，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後，與核定之使用報酬相抵後，如有差額，應通知利用人補足或退還。\n\n七、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先行利用者，如未獲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應停止利用該著作，已利用期間之使用報酬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其已提存之保證金，經扣除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已利用期間之使用報酬後，仍有不足或剩餘者，申請人應補足或退還其差額，爰為第六項規定。\n\n八、依本條規定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須先行提存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之使用報酬或保證金，以合理補償著作財產權人。考量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基於文化傳承目的，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具高度公益性質，且因上開使用報酬或保證金，並無因申請人而無法支付之虞，爰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七項規定免於先行提存，於著作財產權人請求時再行支付經核定之使用報酬或保證金即可。\n\n九、第九項明定有關本條之申請許可授權及先行利用、使用報酬與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以利執行。","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　利用人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n\n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n\n第一項之申請，利用人得同時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先行利用及核定保證金，並於提存保證金後，依第一項申請之利用方式，先行利用該著作。\n\n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先行利用著作，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其保證金與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相抵後，應通知利用人補足或退還，並依提存相關規定辦理。\n\n利用人依第四項規定先行利用著作，如未獲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應即停止利用該著作。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核定其已利用期間之使用報酬，並與保證金相抵後，通知利用人補足或退還，及依提存相關規定辦理。\n\n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依本條規定申請利用著作時，依第一項或第四項核定之使用報酬或保證金得免提存，於著作財產權人請求時支付。\n\n第一項至第七項之申請許可與先行利用、使用報酬與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