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397/1112301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5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19人分別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5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300"}],"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邱臣遠"],"連署人":["賴香伶","鄭運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莊瑞雄","蘇震清","楊瓊瓔","林思銘","呂玉玲","翁重鈞","林岱樺","游毓蘭","陳雪生","吳斯懷","陳秀寳","陳椒華","許智傑","羅致政"],"mtime":"2024-01-18T16:28: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7694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7694","案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9人，有鑑於幼兒園虐童事件頻傳，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規定罰則過低，且未將教保機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服務人員罰則同步，為保障幼兒不受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範之行為、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之侵害，保障兒少接受完善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發生多起幼兒園虐童事件，例如108年12月初於桃園市某幼兒園教師遭指控對不聽話幼兒以手掐臉、鎖喉，甚至拿棉被壓制。同年7月間於台中某幼兒園教師遭控用手指用力戳孩子的頭、打耳朵、幼兒被打到倒地。去年12月間於台中亦有家長投訴某幼兒園教師，狠摑3歲女兒巴掌，從事幼兒教育工作人員虐童事件層出不窮，爰應修法規範提升罰則，以警惕渠等人員對於保障幼童照顧與受教權益的重視。\n二、現行幼照法僅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行為，對於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等教保服務人員卻未納入修法規範，為避免教師等人員對兒童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卻無法可管之情形，爰修法明文規範，以保障幼兒安全。\n三、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對於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罰則，增訂本條，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對兒童體罰、不當管教行為之處罰，以保障兒童權益。","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對於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罰則，增訂本條規定，以明定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規定之罰則。","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n\n一、不當管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體罰：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曾受前項處罰，五年內再犯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處以再犯所違反之該款最高二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