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江永昌","黃世杰","何志偉","陳椒華","陳亭妃","劉櫂豪"],"連署人":["蘇治芬","范雲","邱泰源","趙天麟","林岱樺","王定宇","李昆澤","楊曜","賴惠員","陳瑩","陳明文","何欣純"],"mtime":"2024-01-18T16:28: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7695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27695","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黃世杰、何志偉、陳椒華、陳亭妃、劉櫂豪等18人，有鑑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第五條係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然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政府組織改造皆已改制，現已無法條所定之單位與職位，爰以其改制後之首長修正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n\n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n\n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n\n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n\n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n\n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n\n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5","說明":"一、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第五條係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然其中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政府組織改造皆已改制，現已無法條所定之單位與職位，應以其改制後之首長為法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委員。\n\n二、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n\n三、按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n\n四、以上二機關之首長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與勞動部部長，爰修正之。","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n\n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n\n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n\n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n\n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n\n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勞動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n\n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