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趙天麟","許智傑","林楚茵","何志偉","林昶佐"],"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陳秀寳","江永昌","邱泰源","黃秀芳","沈發惠","吳琪銘","黃世杰","洪申翰"],"mtime":"2024-01-18T16:28: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7698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7698","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許智傑、林楚茵、何志偉、林昶佐等17人，鑒於保障國家產業發展與經濟安全不受境內外不公平競爭手段所致生之負面影響，爰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綜觀檢討目前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犯罪類型所規範者，偏向軍事政治相關犯罪行為，亦即對於新的受威脅領域沒有體會與注意，特別是涉及經濟領域部分，過往均認為此應屬民間行為，但中國為獲取經濟利益或產業之目標標的，以國家機關隱身在後，或直接以政府職能部門與情報單位提供協助，或直接介入主導民間經濟行為，最終實現其國家政策目的。以上作為，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之整體經濟發展，因此此類危及「經濟安全」之問題，目前我國法制也缺乏因應之道。所以對於此類新型態威脅，特別針對臺灣社會與經濟領域之收買、滲透等間諜行為，有法制規範偏向「被動」、「消極」；再者為了因應後疫情時代之國際產業鍊重組，我國如何提升智慧財產權乃至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密度，已成國家產業發展之顯學，若無法提升有關營業秘密之刑責，令其達致嚇阻作用，恐將造成外商對我國投資或技術轉移保護缺乏信心，嚴重影響其投資和轉移至我國生產之意願。因此，如何清楚定性此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提高有關行為之刑度，係我國產業升級之重要課題，爰透過此次修法，就有關爭議或法規漏洞加以解決。","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4","說明":"一、本條內容新增，現行第二條之二條文內容移列到第二條之三。\n\n二、綜觀檢討目前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犯罪類型所規範者，偏向軍事政治相關犯罪行為，亦即對於新的受威脅領域沒有體會與注意，特別是涉及經濟領域部分，過往均認為此應屬民間行為，但中國在獲取經濟或產業之目標與利益時，國家機關隱身在後，或直接以政府職能部門與情報單位提供協助，或直接介入主導。\n\n三、鑑於營業秘密法並未透過具體條文明定受境外勢力指使非法獲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手段，爰引用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禁止行為明訂之。且亦引用同法第十三條之二，禁止於境外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n\n四、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不僅於科技業，包含農業與生技產業等與我國人健康與國際競爭力、關鍵基礎設施相關之產業之營業秘密遭竊均可能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爰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定義須由行政院、科技部會同各相關部會，參考情報機關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蒐集之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被刺探、竊取情況，分析蒐集境外勢力對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需求與蒐集手法定之。","修正":"第二條之二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以刺探、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n\n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n\n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n\n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n\n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n\n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行政院公告者：\n\n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維持正常運作、國民健康保護或農業生產安全，應進行管制。\n\n二、可促使我國產生特定產業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n\n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現行":"第二條之二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4","說明":"一、本條新增，由現行條文第二條之二移列至本條，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條之三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現行":"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9","說明":"一、本條內容新增，現行第五條之二條文內容移列到第五條之五。\n\n二、中國系統性針對我國之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竊取行為，侵害我國產業甚鉅，除經濟與產業面考量外，更應視其乃國家法益之侵害，非僅為經濟犯罪態樣，故援引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所定之相關刑罰加重之。如洩漏營業秘密予境外機構或於境外使用未遂，但該行為著手前亦有不法重製或者竊取等行為者，應就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不同而加以論處。\n\n三、雖自行使用與替境外勢力竊取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實屬不同態樣，應有不同刑度，然而，受陸資投資而設立公司，實與前述行為並無二致。若自行於境外設立公司使用所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亦難確保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無外洩。為杜絕我國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外洩之可能，上述兩類行為態樣亦應與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同等視之，並處以相同刑罰。","修正":"第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經查獲與陸資有關或有洩漏疑慮之情事，准依第一項罰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營業秘密法中明定，此類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本於偵辦時需嚴防洩漏以防止營業祕密外洩，損害持有者之權益，且第五條之二所規範遭侵害之對象屬更核心重要之國家級營業秘密。為周延保護此類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並促進偵查效率，故有必要適用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相關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違反第五條之二規定之案件，性質上屬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規定，其審理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且其上訴審之管轄法院亦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嚴謹並符合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程序，為避免程序適用疑義，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五條之三　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於檢察官偵辦前條之案件時適用之。\n\n犯前條之罪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前段所稱之智慧財產案件，並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之刑事處罰，法定刑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如涉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如有違反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危害程度尤甚，故有必要將法定刑最重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確保受偵查保密令者遵守偵查保密令之效力，並有效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發生二次外洩，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強化偵查保密令之域外效力，降低發生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之風險，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五條之四　違反前條第一項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9","說明":"一、本條新增，由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移列至本條。\n\n二、有鑑於行政法人之人員亦接觸相關國家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故增列行政法人之人員。\n\n三、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五款之一、第五款之二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五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行政法人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