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29: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連署人":["賴惠員","賴香伶","羅美玲","鍾佳濱","張廖萬堅","何欣純","陳秀寳","吳秉叡","王美惠","高嘉瑜","江永昌","莊競程","管碧玲","吳思瑤"],"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770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770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6人，有鑑於疫情發生時，為因應停課、照顧單位暫停收托等防疫事項，受僱者常衍生未成年子女或身心失能者之照顧需求。以腸病毒為例，依衛福部建議，若機構內同一班級，一週內有2名兒童診斷為腸病毒感染，該班級應停課7天。107年，國小與幼兒園總共有5,126班級因腸病毒停班，108年該數字更上升至7,197班，顯見影響之家長人數眾多。現雖有七天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然天數遠遠不足；又，防疫照顧假，並無法源之規範；且兩者皆無薪資補貼，為家長帶來極大經濟壓力。為因應家長之照顧需求、平衡防疫與經濟生活穩定，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防疫照顧假之設立，係因應疫情發生時，需要透過減少接觸等方式阻止傳染病之傳播，而有停課、照顧單位暫停收托之情形，受僱者因而產生之照顧子女或身心失能者之需求。\n二、以腸病毒為例，依衛福部建議，若機構內同一班級，一週內有2名兒童診斷為腸病毒感染，該班級應停課7天來抑制傳播。經查，107年，國小與幼兒園總共有5,126班級因腸病毒停班，108年該數字更上升至7,197班。以幼兒園每班16人、國小29人為基礎計算，107年有90,895名孩童受到影響，108年則有124,557名孩童有遭遇停班之情形，顯見傳染病影響範圍之大。\n三、考量受僱者有照顧子女、身心失能者之需求，故新增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保障受僱者申請防疫照顧假權益，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予以不利對待。\n四、考量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另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亦會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由薪資較低者請假，多半是女性；均會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甚者產生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故新增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以平衡防疫需求及經濟生活穩定，降低受僱者壓力。","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防疫照顧假之設立，係因應疫情發生時，需要透過減少接觸等方式阻止傳染病之傳播，而有停課之情形，家長所產生之照顧子女之需求。\n\n三、考量受僱者有照顧子女、身心失能者之需求，爰新增本條，使受僱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且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或予以不利對待。","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傳染病發生時，受僱者有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身心失能者之必要，得向雇主或機關申請防疫照顧假。\n\n防疫照顧假之申請，每次請假日數不得逾七日。\n\n受僱者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時，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獎金或紅利，或予解僱、降調、減薪等其他不利對待。"},{"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另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亦會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由薪資較低者請假，多半是女性；均會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甚者產生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n\n三、為積極促進照顧工作及職場文化之性別平等，平衡受僱者對於照顧與經濟的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少或身心失能者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按日請領防疫照顧津貼。\n\n前項津貼數額、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