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連署人":["鍾佳濱","吳思瑤","賴惠員","張廖萬堅","吳秉叡","江永昌","賴香伶","王美惠","莊競程","陳秀寳","高嘉瑜","管碧玲","羅美玲","何欣純"],"mtime":"2024-01-18T16:29: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701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701","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6人，有鑑於疫情嚴峻期間，學校停課不停學、收托單位暫停照顧服務，導致受僱者因照顧嬰幼兒、兒少、身心失能者之需求，面臨防疫照顧及經濟勞動的失衡。現雖有七天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然天數遠遠不足，且無薪資之補貼，為受僱者帶來極大壓力。為平衡防疫需求及經濟生活穩定，保障受僱者防疫照顧假請假權益，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義務、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對待，且規範政府應運用防疫經費補貼防疫照顧津貼，爰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防疫照顧假之設立，係因應疫情發生時，需要透過減少接觸等方式阻止傳染病傳播，而有產生停課、照顧單位暫停收托之情形，考量受僱者因而產生有照顧子女、身心失能者需求，故新增本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保障受僱者申請防疫照顧假之權益。\n二、根據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調查，疫情帶來的突發狀況，對女性勞工影響甚鉅，更惡化了照顧工作的性別不平等。然現有防疫照顧假規範，對雇主及機關並無強制力，可能造成職場對照顧者之歧視，故新增本法第三條之二條文，禁止雇主及機關對請假者予以不利對待，並明定處罰規定。\n三、考量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另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亦會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由薪資較低者請假，多半是女性；均會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甚者產生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故新增本法第三條之三條文，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以平衡防疫需求及經濟生活穩定，降低受僱者壓力。","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三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未滿十二歲兒少如因疫情及防疫公共政策檢疫隔離、停課或相類情形需人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爰有使照顧者請假照顧之必要。\n\n三、國內疫情嚴峻期間，部分地方政府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然學生家長未併同停班，致有照顧需求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請假照顧，爰新增本條文。\n\n四、又三級警戒期間，部分長照機構、收托單位暫停收托，致受僱者需請假照顧，然家庭照顧假一年僅有七天，當三級警戒延續、照顧單位暫停收托，家庭照顧假遠遠不及需要，爰本條文將身心失能者明文納入防疫照顧假照顧對象。","增訂":"第三條之一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及身心失能者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未滿十二歲之兒少、身心失能者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n\n前項所稱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調查，疫情帶來的突發狀況，對女性勞工影響甚鉅。首先，疫情期間，照顧工作大多由女性承擔，惡化了照顧工作的性別不平等。再者，現今雖有防疫照顧假規範，然對雇主及機關並無強制力，且「無薪」之家庭照顧假及防疫照顧假，可能造成職場文化對照顧者的歧視。\n\n三、為積極促進照顧工作及職場文化之性別平等，平衡受僱者照顧與經濟需求，爰增訂本條規範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防疫照顧假，禁止不利對待，並明定處罰規定。","增訂":"第三條之二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身心失能者之人依前條規定請假時，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獎金或紅利，或予解僱、降調、減薪等其他不利對待。\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及事業單位營運情形受影響之程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或減輕至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國際經驗，日本、德國、瑞典、芬蘭、希臘、瑞士等國家，皆因為家長於疫情期間無法照顧，而提供照顧假，並由政府補助雇主薪資或直接發放津貼給受僱者。\n\n三、為維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少或身心失能者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以平衡防疫照顧以及經濟需求。","增訂":"第三條之三　依第三條之一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按日請領防疫照顧津貼。\n\n前項防疫照顧津貼數額、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