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蘇震清","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沈發惠","黃秀芳","王美惠","許智傑","陳歐珀","林俊憲","范雲","湯蕙禎","羅美玲","蘇巧慧","何欣純","邱泰源","羅致政","陳秀寳","邱議瑩","莊競程","吳思瑤","張廖萬堅","陳素月","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18: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7703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7703","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蘇震清、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鑒於公民投票乃全體台灣公民之權利，在現代國家的意義中，國家主權屬於人民，而公民投票正是人民掌握國家主權的展現。然而，隨著公投的期程推進，公投往往逐漸演變成藍綠對決，民眾常常因為意識型態投票，而非真正了解公投的內容與內涵。在與公民缺乏溝通的前提下，公民投票本身便喪失了公民自決的美意。若中選會不在選民教育上作出適當努力，公投恐淪於形式，更甚者將淪為各政黨的選舉工具，爰提出「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上屆公民投票中，出現許多公投亂象，包含因規畫不周大排長龍，以及邊開票邊投票等情況。到了投票所內，許多人也抱怨「公投題目語意不清」，根本看不懂。於2018年的公投，其中有一案為「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此公投主文並沒有告訴民眾「每年降低1%」要維持幾年，不用火力發電的替代方案為何等。此外，公投題目也有許多「否定句」讓人摸不著頭緒。如「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若是直接寫「教育部和各級學校應在國民教育階段內禁止同志教育，同意或不同意？」是否更加簡單易懂，讓民眾好投票？公投法第九條明定，公投法的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但在真正實行時，中選會沒有盡善職責確實監督與把關。毫無規範的題目，是在浪費民眾投票時間。\n二、除了公投題目應語意清楚外，我們也應給民眾足夠的背景知識和「正反論點」。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我們可從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網下載公投公報。在公報書中，除了提案的「理由」，和「行政院意見書」外，並沒有提供正反面論點。相較之下，美國加州的選舉公報內不僅有正反論述（Argument in favor of measure A & Argument against measure A），也有公正第三方的評估報告。美國加州公報上清楚寫道「論據為作者觀點，其準確性尚未經官方機構確認」，正反論述都是代表不同群體的意見，且各方人馬都會清楚寫下反對或贊成的原因，並署名自己的所屬團體與職稱。此外，除了正反論點，還有對正面論點的反駁（Rebuttal to Argument in favor of the proposition），和對反面論點的反駁（Rebuttal to Argument against the proposition）。不僅如此，公正第三方的評估報告包含了「立法分析師（Analysis by the legislative analyst）」的評估，和政府對「財政的影響（Fiscal effects）」分析。2018年的九合一合併公投，不但題目不夠清楚，連提案由誰，哪個單位提出都沒有列出，更缺乏正反論述和公正第三方機關的評估。\n舉例來說，2018年的公投提案中，有一提案指「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雖然此提案發起日本核食禁止輸入台灣，但世界貿易組織（WTO）今年二月才判決南韓敗訴，不得在沒有科學依據下禁止日本輸入福島食品。台灣通過此提案，不僅讓台日關係生變，也與國際貿易規定相牴觸。但此提案的資訊不完整，也缺乏正反論據，易造成民眾認知模糊。\n三、中選會若在選民教育上能做得更完善，我們會有上述所說的正反論述，更會有各論述的反駁論點以及專業人士的評估，如此，不僅能讓民眾能更理解每一項公投的多面性，也能透過第三方的評估，讓民眾理解，無論同意與否，均會在現實社會中，造成不同的影響。因此，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選舉公報內容必須立即做出改變。是以，實有修公投法第九條、第十四條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n\n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13","說明":"為確保公投主文簡明易懂，讓普遍民眾均能充分理解公投文意，主文之主筆人行文必須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以多重否定方式表彰。","修正":"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且不得以多重否定方式表彰；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n\n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現行":"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n\n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n\n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18","說明":"為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必須將公投的正反論述與第三方公正分析呈現給民眾，","修正":"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正反論述、對正反論點之反駁，若涉及政府預算重分配，應擬具財政可行性分析，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n\n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n\n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