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吳思瑤","蘇巧慧","賴瑞隆"],"連署人":["蔡易餘","黃秀芳","林楚茵","吳琪銘","李昆澤","邱議瑩","鄭運鵬","沈發惠","江永昌","吳玉琴","王美惠","郭國文","邱泰源","范雲","吳秉叡"],"mtime":"2024-01-18T16:18: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7704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7704","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賴品妤、黃世杰、吳思瑤、蘇巧慧、賴瑞隆等21人，鑒於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難以完全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之性質，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考量，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若被害人於成年後欲向加害人提出追訴，將有可能面臨逾越現行民法所定請求權時效，無法提出追訴之情形，有損當事人權益。爰此，特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就權利人主觀知悉及客觀上損害之發生分別設有二年及十年之短期及長期時效。然於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因受侵害當時之智慮程度、陳述能力及社會經驗容有不足，或係因當下驚嚇過度，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縱使未成人擬予追究，法院實務多依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時點起算消滅時效，倘若被害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與加害者之情誼或其它考量，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縱被害人於成年後欲為主張，也已罹於現行民法所定之短期時效，原本法定代理人設定的目的係為保護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卻成為限制權利主張的障礙。\n二、刑法對妨害性自主行為之罪，依據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分別適用二十年或十年之追訴權時效，即使刑事上得將加害者繩之以法，被害人仍可能因罹於相對較短之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消滅時效，產生無法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之荒謬困境，法律適用有失衡之虞。\n三、參酌外國立法例，例如德國、法國及美國許多州，就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均設置較一般時效期間為長之消滅時效，或有就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時效不進行而另為特別規定，例如德國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針對性自主之故意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法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二十六條則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性侵害造成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n四、妨害性自主案件涉及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應延長消滅時效並純採客觀要件，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及長期之身心發展。","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n二、本條新增係延長未成年人行使權利之期間，並未妨礙其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前代為行使權利之情形，亦不受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限制。","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成年時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