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3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9: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文瑞"],"連署人":["孔文吉","林德福","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蔣萬安","魯明哲","陳雪生","羅明才","江啟臣","游毓蘭","陳超明","鄭正鈐","陳玉珍","吳斯懷"],"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3-04-26","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7709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7709","案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國內法化多年；且大法官釋字亦多次闡釋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政府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雖然已在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衡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於我國語言、法令皆處於不熟悉之弱勢境遇；為保障其自由權及訴訟權，應賦予當事人委任律師之權利。爰此，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當事人於驅逐出境前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及翻譯人員在場協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國內法化多年；且大法官釋字亦多次闡釋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政府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保障當事人之自由權及訴訟權，且衡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於我國語言、法令皆處於不熟悉之弱勢境遇。政府應賦予當事人受強制驅逐出境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n二、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包含「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武器平等原則正屬「公平原則」重要內涵之一。國家機關握有強制處分權，當事人權利保障重點在於維持兩者間「相當程度的平等」，以確保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n三、爰此，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賦予當事人於驅逐出境前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及翻譯人員在場協助。","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n\n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n\n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n\n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n\n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n\n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n\n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n\n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n\n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n\n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n\n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n\n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n\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42","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國內法化多年；且大法官釋字亦多次闡釋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政府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保障當事人之自由權及訴訟權，且衡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於我國語言、法令皆處於不熟悉之弱勢境遇。政府應賦予當事人受強制驅逐出境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之權利。\n\n三、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包含「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武器平等原則正屬「公平原則」重要內涵之一。國家機關握有強制處分權，當事人權利保障重點在於維持兩者間「相當程度的平等」，以確保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n\n四、爰此，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賦予當事人於驅逐出境前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修正":"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n\n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n\n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n\n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n\n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n\n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n\n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n\n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n\n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n\n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n\n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n\n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n\n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n\n前項陳述意見機會與召開審查會時，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翻譯人員在場協助。\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