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3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明文","蘇震清","許智傑"],"連署人":["黃秀芳","林俊憲","陳歐珀","王美惠","蘇巧慧","劉櫂豪","李昆澤","吳思瑤","羅致政","湯蕙禎","羅美玲","何欣純","邱泰源","沈發惠","陳秀寳","莊競程","范雲","陳素月","邱議瑩","江永昌","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6:18: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7712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7712","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蘇震清、許智傑等25人，近年來社會型態改變，惡意使用影像並未經同意傳播之行為益趨氾濫，又網際網路日新月異，複製、變造快速且容易，恣意剪接或後製他人臉或身體的影像行為快速增長。若本國正副元首及國安人士之影像遭變造使用並加以傳播，恐將危及國家安全，爰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科技蓬勃發展，人工智慧（AI）視覺處理的科技日新月異，近年未經同意變造並散布他人影像之犯罪行為快速成長。先前網路名人小玉使用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換臉知名人士，並後製成色情影片，受害者多達百人，包含政界人士，演藝人員，與當紅網路名人等，引發社會譁然。\n二、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不僅侷限在色情領域，也多有偽造政治人物影片企圖影響選情之情事，當影片用來偽造政治人物的言行舉止時，將損害民主，引起人民對政治的不信任感，尤其是被運用在選舉抹黑上，例如在選舉的前幾天發布偽造的影片，就算當事人指正，仍可能無法挽回已失去的選票，進而影響選舉結果。美國曾有人發布前總統歐巴馬經深度偽造（Deepfake）變造影片，其畫面幾乎難以辨識非出自本人，可見現行網路變造技術之進步。當有心人士利用Deepfake偽造影片宣稱國家發布緊急動員令，要求人民做出緊急動員指令，將會造成人民恐慌以及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甚至更嚴重可能會造成人民傷亡此類行為。\n三、此類變造影像事件若上升至國安層面，我國正副元首或國安重要人士，如正副總統，國安局長，行政院長等人之影像遭變造發表特殊談話或指令，行為，恐將導致民眾恐慌，甚者破壞國際和平，損害國家安全。我國相關法律尚無針對偽造影像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進行防治。為避免上述情事發生，也防治此種新興犯罪手法，實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三條之必要，而為配合第三條規範事項，必須另訂罰則，實有修正第五條之一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國家安全，若有心人士將涉及國安人士之影像恣意變造，恐引起民眾資訊混亂，甚者可能引起國家動盪。又，國安局與相關單位應是最了解涉及國安人士之名單，因此涉及國安人士由其訂定之。特加此條文以防範此類事件發生。","修正":"第二條之三　為確保國家安全，人民不得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將涉及國安人士之影像恣意變造、散布他人。其影像形式包含圖像或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錄製他人影像行為。\n\n一、涉及國安人士：由國安局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之。\n\n二、變造：指將未經同意之影像進行惡意變造、挪用等行為。\n\n三、散布：指將影像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流通、公開、陳列、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等行為。"},{"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19-06-19-修正:8","說明":"因變造、散布國家正副元首及國安人士影像有涉及國家安全之風險，此條文為變造國安人士之影像的罰則規定。本條除對變造者與傳播者訂定罰則外，另外明確規範各網路平台下架事宜，以遏止網路快速傳播不法資訊之情事發生。","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n\n違反第二條之三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第二條之三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違反第二條之三者，主管機關知有本條例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對該影像內容採取刪除、隱藏、下架等措施，或對該揭露帳號、該網際網路協定位置採取停用或禁止之措施；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如未受理被害人之投訴或未對該揭露影像為前項之措施，未於二十四小時內有作為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緩，並限十二小時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每小時處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時連續懲罰，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