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李德維"],"連署人":["徐志榮","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羅明才","李貴敏","林為洲","林文瑞","許淑華","陳雪生","林思銘","曾銘宗","溫玉霞","陳玉珍","吳怡玎","吳斯懷","楊瓊瓔","游毓蘭","洪孟楷","鄭正鈐"],"mtime":"2024-01-18T16:18: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7724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7724","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李德維等22人，鑒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保管文件之義務卻無明定保存年限範圍，恐使其負擔過重保管責任及義務。為避免現任管理負責人因無法提供數十年前之文件供閱覽或影印而遭裁罰，甚至拘提管收等狀況，致情輕法重之情事發生。建議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明定相關文件於製作完成並經公告後，至少保存十年，以減輕管理負責人保管文件之壓力，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管理負責人連續任期至多四年，若無制訂明確保管文件年限，恐使改選換屆之現任管理負責人需承擔前任、前前任，甚至更早期管理負責人之文件保管責任與相關罰則，實屬不公。\n二、為避免商業長期因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已有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之規定。考量社區管委會成員多為熱心社區事務之民眾組成，不應課予比商業規範重之責任，另若管理負責人濫用職權致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就其應負擔相關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消滅時效亦為十年，建議將文件保管年限訂為十年，以衡平相關人員保管責任。","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3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條文。\n\n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管理負責人連續任期至多四年，若無制訂明確保管文件年限，恐使改選換屆之現任管理負責人需承擔前任、前前任，甚至更早期管理負責人之文件保管責任與相關罰則，實屬不公。\n\n三、為避免商業長期因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已有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之規定。考量社區管委會成員多為熱心社區事務之民眾組成，不應課予比商業規範重之責任，另若管理負責人濫用職權致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就其應負擔相關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消滅時效亦為十年，建議將文件保管年限訂為十年，以衡平相關人員保管責任。","修正":"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n\n前項文件於製作完成並經公告後，至少保存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