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天麟","許智傑","吳琪銘","林昶佐","何志偉"],"連署人":["黃秀芳","王美惠","陳秀寳","江永昌","湯蕙禎","邱泰源","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洪申翰","郭國文","蔡易餘","張其祿"],"mtime":"2024-01-18T16:18: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7729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772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許智傑、吳琪銘、林昶佐、何志偉等18人，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發生已近兩年時間，我國現行戶籍法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導致20萬名台商與旅外學子因疫情緊張無法歸國恐遭到除籍，爰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提供主管機關可以因應突發情勢認定公告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反覆，造成國人無法正常回國，且依美國德州醫學會武漢肺炎染疫風險圖表中，搭飛機屬於中高度風險項目，加上回國須要隔離14天，嚴重影響國人在外國工作與就學權益。\n二、國人因疫情逾兩年無法返國而致戶籍依法遷出後，公民權、健保、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率等將受影響，相關單位雖曾說明國人權益不受影響，如：以健保而言，未超過四年已開放無需等待半年即可參加健保，但公民權卻未在此次因應措施範圍內。","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為因應新冠肺炎病毒最新變異株「Omicron」已入侵英國、德國、荷蘭、以色列、澳洲等十個歐洲或亞太國家，在全球十多國現蹤，促使各國加強防疫限制或邊境管制措施，且疫情變動大，為避免影響國人權益，增訂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不適用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