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莊競程","周春米","莊瑞雄","賴瑞隆","林宜瑾"],"連署人":["陳秀寳","范雲","吳玉琴","張廖萬堅","賴惠員","吳秉叡","沈發惠","林楚茵","邱議瑩","陳素月","湯蕙禎","洪申翰","陳明文","羅致政","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18: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773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7730","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競程、周春米、莊瑞雄、賴瑞隆、林宜瑾等21人，鑒於可提供兒童及少年之活動空間眾多，然因土地或場所之管理權屬各有不同之權管機關，故為擴大提供兒童及少年之活動場所，俾增益其參與或使用文化、休閒或娛樂等活動之權益，宜擴大可提供活動空間之主管機關範圍，以完善對兒童及少年之活動權益保障；另鑑於生物特徵辨識之科技技術已臻多元，為保持可隨科技技術進步與擴充之彈性，以利增加協尋失蹤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方法；再者，為鼓勵生育，提昇生育友善環境及減輕負擔，交通、文教設施等服務，應提供孕婦優惠措施，以彰顯鼓勵生育及保障婦幼權益之美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例，可供兒童使用之遊戲場管理機關仍係依設施所在土地權屬管理機關為遊戲場設施之管理機關，例如營建署主管都市計畫區內鄰里公園遊戲場，就多達三千七百餘處，其他如經濟、衛生、社政等等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亦各有權管並供做為休閒或遊戲之場地與設施，然此類遍佈於各地區且可就近提供遊憩休閒場所之主管機關，卻未能明列於現行條文所定之主管機關範疇，實宜修正之。\n二、有鑑於生物特徵辨識之科技技術已臻多元，為保持可隨科技技術擴充之彈性，以便利協尋失蹤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故進行文字修正，不侷限於僅指紋一項之個人生物特徵項目。因個人生物特徵之可供識別項目眾多，例如掌紋、虹膜、聲紋等皆屬之，且各有不同之取得方式，故就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內容項目、取得、塗銷及管理等規範，授權中央警政機關訂定之。\n三、據統計，我國粗出生率已從民國100年的千分之8.48，降至民國109年的千分之7.01，並開始出現人口負成長現象，已成我國人口及家庭發展之警訊。為使鼓勵生育，提昇生育友善環境及減輕負擔，主管機關宜就交通、文教設施等服務，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彰顯鼓勵生育及保障婦幼權益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17-修正:27","說明":"一、現行條文僅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列限定由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以供兒童及少年參與或使用其場地，以滿足及行使其活動、休閒或娛樂之權益，範圍顯有狹隘。\n\n二、以我國現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例，可供兒童使用之遊戲場管理機關仍係依設施所在土地權屬管理機關為遊戲場設施之管理機關，例如營建署主管都市計畫區內鄰里公園遊戲場，就多達三千七百餘處，其他如經濟、衛生、社政等等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亦各有權管並供做為休閒或遊戲之場地與設施，然此類遍佈於各地區且可就近提供遊憩休閒場所之主管機關，卻未能明列於現行條文所定之主管機關範疇，實宜修正之。\n\n三、為增益兒童及少年參與或使用文化、休閒或娛樂等活動之權益，故擴大可提供活動空間之主管機關範圍，以完善對兒童及少年之活動權益保障。","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現行":"第三十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n\n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n\n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3","說明":"一、有鑑於生物特徵辨識之科技技術已臻多元，為保持可隨科技技術擴充之彈性，以便利協尋失蹤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故進行文字修正，不侷限於僅指紋一項之個人生物特徵項目。\n\n二、因個人生物特徵之可供識別項目眾多，例如掌紋、虹膜、聲紋等皆屬之，且各有不同之取得方式，故就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內容項目、取得、塗銷及管理等規範，授權中央警政機關訂定之。","修正":"第三十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n\n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n\n第一項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內容、取得、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n\n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4-01-03-修正:36","說明":"一、據統計，我國粗出生率已從民國100年的千分之8.48，降至民國109年的千分之7.01，並開始出現人口負成長現象，已成我國人口及家庭發展之警訊。\n\n二、為使鼓勵生育，提昇生育友善環境及減輕負擔，主管機關宜就交通、文教設施等服務，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彰顯鼓勵生育及保障婦幼權益之美意。","修正":"第三十三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n\n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n\n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或懷孕期間為標準，分別提供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n\n前項兒童及孕婦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一定年齡及懷孕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