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其祿","邱志偉","莊競程","吳琪銘","蔡適應"],"連署人":["高嘉瑜","郭國文","周春米","沈發惠","張廖萬堅","王美惠","賴瑞隆","邱議瑩","賴惠員","趙天麟","張宏陸","黃世杰","黃秀芳","賴品妤","羅致政","林昶佐"],"mtime":"2024-01-18T16:20: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75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752","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其祿、邱志偉、莊競程、吳琪銘、蔡適應等24人，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來，迄今已十二年未修正，惟當前地方民意代表之服務型態日趨多元，為使地方民意代表廣納人才，爰修正刪除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n二、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過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縱有地方議會願意編列較高之預算支應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亦受限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實不利於地方民意代表廣納各方人才，亦無法留任資深專業政治幕僚，長此以往，將對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爰此，修正刪除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限之限制，以利地方議會自行編列較高之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n三、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並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按月報請議會備查，以建立監督機制，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n四、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n五、本條例自民國89年制定後，已逾21年未調整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此修正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由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並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增列春節慰勞金。\n六、增訂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因應當前政治服務工作型態多元，修正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提供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彈性。\n\n二、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過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縱有地方議會願意編列較高之預算支應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亦受限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實不利於地方民意代表廣納各方人才，亦無法留任資深專業政治幕僚，長此以往，將對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前段條文，刪除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限之限制，以利地方議會自行編列較高之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n\n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後段條文，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n\n四、增列本條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應建立監督機制，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按月報請議會備查。\n\n五、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n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依據本條文第一項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編列四萬五千元，惟本條例自民國89年制定後，已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n\n二、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然村（里）長工作性質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於基層第一線協助政府政令宣導，並協助處理地方事務，於疫情期間亦扮演防疫宣導與關懷居家隔離者之重要角色，由此可知村（里）長工作之繁雜，爰此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春節慰勞金。","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現行":"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8","說明":"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修正":"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所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