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賴品妤","吳思瑤","王美惠"],"連署人":["陳秀寳","高嘉瑜","周春米","莊瑞雄","張廖萬堅","黃秀芳","蔡易餘","吳琪銘","湯蕙禎","沈發惠","洪申翰","張宏陸"],"mtime":"2024-01-18T16:20: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7762號","laws":["01201"],"提案編號":"1434委2776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賴品妤、吳思瑤、王美惠等17人，鑒於促進女性參政為國際潮流，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升女性參政之具體行動措施，即包含「推動立法明定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女性參政」。又世界各國亦多有立法例獎勵政黨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女性參政，或基於政黨提名女性候選人之比例及女性當選人之比例給予政黨獎勵，從政黨運作、選舉提名、選舉結果等多面向促進女性參政；爰擬具「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促進女性參政為國際潮流，依據行政院106年修正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升女性參政機會、擴大參與管道之具體行動措施，即包含「推動立法明定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女性參政」。\n二、我國101年1月1日實施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第十六屆會議（1997）第23號一般性建議，亦強調該公約第七條「所規定之（締約國）義務可擴大到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領域。包括公共委員會、地方理事會以及諸如各政黨、工會、專業或行業協會、婦女組織、社區基層組織和其他與公共、政治生活有關的組織的活動」，政黨亦在其內。依公約意旨，政府有責推動政黨之促進女性參政措施。\n三、據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統計，各國多有以法律明定政黨補助應有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女性參政之立法例。如巴西、義大利（15%）；智利、宏都拉斯、巴拿馬、韓國（10%）；而墨西哥、愛爾蘭、芬蘭、瑞典、斯洛維尼亞、哥斯大黎加等國，亦有類似指定用途規定。\n四、爰新增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鼓勵女性參與選舉，並擴大支持身心障礙、LGBTQI+、原住民與及少數族群之弱勢女性與經濟弱勢女性參政，政黨依本法第二十二條領取之補助，依會計年度提撥其中至少百分之五設專款專用於培育女性參政人才，並訂定計畫予以執行者，其依前條規定領取下一年度補助時，主管機關應予增發下一年度原應補助金額百分之七點五，以為獎勵。\n五、承上，如法國、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烏克蘭、喬治亞、阿爾巴尼亞、布吉納法索、宏都拉斯、海地、摩爾多瓦、維德角、多哥等國，亦就各政黨提名女性候選人或女性當選人比例，訂定政黨補助金之加減碼門檻與調整額度，以鼓勵各政黨選拔女性參與選舉活動。為免與本法第二十二條政黨補助金之補助範圍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婦女當選比例保障重疊，爰新增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促進女性參政為國際潮流，依據行政院106年修正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升女性參政機會、擴大參與管道之具體行動措施，即包含「推動立法明定政黨補助金中提撥一定比例促進女性參政」。\n\n三、我國101年1月1日實施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第十六屆會議（1997）第23號一般性建議，亦強調該公約第七條「所規定之（締約國）義務可擴大到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所有領域。包括公共委員會、地方理事會以及諸如各政黨、工會、專業或行業協會、婦女組織、社區基層組織和其他與公共、政治生活有關的組織的活動」，政黨亦在其內。依公約意旨，政府有責推動政黨之促進女性參政措施。\n\n四、據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統計，各國多有以法律明定政黨補助應有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女性參政之立法例。如巴西、義大利（15%）；智利、宏都拉斯、巴拿馬、韓國（10%）；而墨西哥、愛爾蘭、芬蘭、瑞典、斯洛維尼亞、哥斯大黎加等國，亦有類似指定用途規定。\n\n五、爰新增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鼓勵女性參與選舉，並擴大支持身心障礙、LGBTQI+、原住民與及少數族群之弱勢女性與經濟弱勢女性參政。\n\n六、承上，如法國、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烏克蘭、喬治亞、阿爾巴尼亞、布吉納法索、宏都拉斯、海地、摩爾多瓦、維德角、多哥等國，亦就各政黨提名女性候選人或女性當選人比例，訂定政黨補助金之加減碼門檻與調整額度，以鼓勵各政黨選拔女性參與選舉活動。為免與本法第二十二條政黨補助金之補助範圍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婦女當選比例保障重疊，爰新增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n\n七、本條第一項之認定標準、第二項之獎勵標準、獎補助數額及申請程序，授權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明訂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政黨依前條規定領取之補助，依會計年度提撥其中至少百分之五設專款專用於培育女性參政人才，並訂定計畫予以執行者，其依前條規定領取下一年度補助時，主管機關應予增發下一年度原應補助金額百分之七點五。\n\n為鼓勵女性參與選舉，主管機關應視各政黨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以外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中推薦女性占該政黨被推薦人之比例，及該政黨女性當選人於該種選舉所占比例，分別訂定標準給予政黨獎勵。主管機關依本項編列預算獎勵之總額，不得少於前條補助總額百分之五。\n第一項之認定標準、第二項之獎勵標準、獎補助數額及申請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