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賴瑞隆","高嘉瑜"],"連署人":["王美惠","羅美玲","林楚茵","林岱樺","鄭運鵬","邱泰源","邱議瑩","何欣純","張廖萬堅","陳亭妃","蘇治芬","郭國文","林俊憲"],"mtime":"2024-01-18T16:20: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7768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2776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賴瑞隆、高嘉瑜等16人，鑒於我國地下輸油管線敷設年代已久，近年來更因維護失當，老舊油管頻繁滲漏，嚴重干擾人民住居，影響土壤、地下水品質甚鉅。惟現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並未針對輸油管線洩漏情事，課以明確之罰則，致使管線破裂事故一旦發生，主管機關僅能就受污染之土壤、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業者究責，不利明確化業者源頭管理之責任。故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強化油管洩漏事故之歸責，敦促業者落實管線管理之責任，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台灣中油公司統計，110年度石油管線共326條（含使用、停用、備用），平均鋪設年數為32年。\n二、根據台灣中油公司統計，109年度管線洩漏事件共6起，其中3起為腐蝕洩漏，2起為外力破壞，1起為操作疏失。\n三、上開統計顯示，由於管線敷設甚久，恐因管線腐蝕、破裂導致洩漏，引發更大工安事件，凸顯管線管理問題之重要性。\n四、惟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違反者得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卻未針對輸油管線洩漏情事加以明確規範，更無相應之罰則，導致主管機關於輸油管線破裂時無法依石油管理法規處罰之爭議。爰提出「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業者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以維護公共與地下管線安全，避免環境污染。","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1-09-27-制定:37","說明":"為使用語更臻明確，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除強化業者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也使主管機關開罰時於法有據，避免用詞模糊而無法處罰之爭議。","修正":"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n\n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n\n二、石油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或採取必要之處置。\n\n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n\n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n\n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n\n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n\n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