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0989/1112400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6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0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9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2人「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0人「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1600"}],"議案名稱":"「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范雲"],"連署人":["陳秀寳","林楚茵","周春米","黃國書","賴品妤","張廖萬堅","沈發惠","何欣純","湯蕙禎","吳玉琴","蘇巧慧","邱泰源","賴瑞隆","鄭運鵬","楊曜","王美惠"],"mtime":"2024-01-18T16:20: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7769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27769","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范雲等18人，有鑑於屬組織法之《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業已訂立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項，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而為使屬作用法《鐵路法》與前開組織法規定權責一致，並參酌《氣象法》、《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等立法體例，爰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屬組織法之《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業已訂立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項，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而為使屬作用法《鐵路法》與前開組織法規定權責一致，並參酌《氣象法》、《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等立法體例，爰提案修正。","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5","說明":"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本法其他現行條文規定屬本法主管機關權責者，如有關授權「交通部」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亦配合修正文字為「主管機關」，爰增訂第一項。\n\n二、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移列為第二項，爰修正第二項。\n\n三、《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另於同法第二條規定交通部鐵道局之掌理事項。是故，為配合前揭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所定設立目的及掌理事項，並參酌《氣象法》第三條第二項、《航業法》第二條後段、《船舶法》第二條後段、《船員法》第四條等立法體例，將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使該局法定權責於作用法中明確化，俾期與組織法規定權責一致，爰增訂第三項。本法其他條文亦配合修正明定其辦理之權責機關。","修正":"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n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n\n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現行":"第三十二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n\n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n\n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n\n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n\n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36","說明":"一、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已\n\n明定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執行，為符合鐵路監理運作實務，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並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三十二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n\n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n\n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n\n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n\n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現行":"第三十四條之一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n\n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06-01-13-修正:39","說明":"一、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爰修正第一項。\n\n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已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爰將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後段。\n\n三、為擴大檢定能量，將「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修正為「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n\n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其改正。","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40","說明":"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另配合第六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四之用語及第六十七條關於處罰之規定，將現行條文「定期通知其改正」修正為「命其限期改善」，俾期一致，爰修正第三十六條。","修正":"第三十六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鐵道局認為不適當時，得命其限期改善。"},{"現行":"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46","說明":"一、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爰修正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項。\n\n三、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說明二，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現行":"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46","說明":"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並酌作修正，爰修正第四十一條。","修正":"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n\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n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n\n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71","說明":"一、第二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n\n三、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說明二，爰修正第四項。","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n\n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n\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n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n\n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現行":"第六十七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n\n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n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n\n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n\n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n\n九、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n\n十、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n\n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n\n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六十七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n\n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n\n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n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n\n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n\n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n\n九、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n\n十、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n\n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n\n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現行":"第六十七條之二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一，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六十七條之二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鐵道局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