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香伶","張其祿","林思銘","王婉諭","林昶佐","蔣萬安","林奕華","林楚茵","劉建國","趙正宇","高虹安","林為洲"],"連署人":["李德維","陳以信","邱臣遠","江永昌","蔡壁如"],"mtime":"2024-01-18T16:21: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77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774","案由":"本院委員賴香伶、張其祿、林思銘、王婉諭、林昶佐、蔣萬安、林奕華、林楚茵、劉建國、趙正宇、高虹安、林為洲等17人，鑑於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所明定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惟現實狀況下，許多家長在經濟、工作、時間考量下，無法親自參與一學期一次的家長日。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家庭照顧假併事假日數計算、依事假性質決定是否給薪等，對部分受僱者而言「有假不敢請」、「有假不好用」，有損立法保障勞工兼顧家庭之美意，為建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親職教育假並將性質不同假別之日數分別計算，且請假期間應給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均闡明「家長為維護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另，依照《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八條「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透過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建立親師教育共識，促進親師合作，以配合與支持學校，並且增進親子親密互動，協助家長建立正確的教養觀念，惟現行制度並未提供家長安排工作與子女教育之中時間彈性，不少家長因為經濟壓力、工作、加班和輪班等因素限制無法參加，而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上述法規訂定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n二、另，現行法之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僅屬不同請假事由，無法達到促進各性別勞動參與、平等待遇、鼓勵國民生育子女、響應國家社區長照政策之目的。此外，勞工因請假期間不給薪而降低其請假意願，無法落實促進勞工家庭照顧、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目的。\n三、綜上所述，為建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增訂親職教育假，將其與家庭照顧假別獨立，不與事假併計日數，且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保障，切合受僱者身兼家庭照顧者之實際需求，避免請假期間帶給受僱者之經濟壓力，造成受僱者不願或不敢請假，使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法政策目的不能達成。","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修正為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請其期間均發給薪資。\n\n二、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助於促進親師合作，增進家庭親子間之和諧關係，培養家長正確教養觀念，為避免家長因工作及經濟限制影響教育參與權，爰增列第二項有關親職教育假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n\n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期間及親職教育假，均發給薪資且請假日數不併入事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