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4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洪孟楷"],"連署人":["廖婉汝","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溫玉霞","陳雪生","孔文吉","林為洲","吳怡玎","張育美","蔣萬安","李德維","謝衣鳯","林思銘","吳斯懷","鄭麗文","陳玉珍","魯明哲","呂玉玲"],"mtime":"2024-01-18T16:21: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7776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7776","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洪孟楷等21人，鑒於家庭是兒童在學習過程中的關鍵，另參酌國際推動交通安全策略經驗顯示，交通安全教育占交通3E政策（Engineer、Education、Enforcement）改善措施成效之70%，顯見交通安全教育之必要，而安全教育的落實，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均為重要環節，不應忽視，且兩者配合將有助於降低兒童遭受事故傷害的風險。參酌衛生福利部統計之0-17歲兒童及少年非病死或非自然死中，運輸事故死亡自105年起至109年間，占比達34.4%至41.7%不等，顯見交通事故之危害甚鉅，顯示強化交通安全教育措施之必要。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家庭是兒童在學習過程中的關鍵。另參酌國際推動交通安全策略經驗顯示，交通安全教育占交通3E政策（Engineer、Education、Enforcement）改善措施成效之70%，顯見交通安全教育之必要，進一步探討，從國外推動各項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安全教育的落實，除了學校教育以外，配合家庭教育的推廣與普及，有助於降低兒童遭受事故傷害的風險，並提升整體社會安全。參酌衛生福利部統計之0-17歲兒童及少年非病死或非自然死中，運輸事故死亡自105年起至109年間，運輸事故死亡占比自34.4%至41.7%不等，顯見交通事故之危害甚鉅，顯示強化交通安全教育措施之必要，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我國近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接近三千人，有近四十萬人之受傷，且有逐年增長情況，相關統計更顯示高達五千億之社會經濟損失，顯見交通事故對國人危害甚鉅，其中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運輸事故死亡者持續居高不下，占該年齡層所有非自然死亡結構比約3至4成；占所有事故傷害死亡結構比一半以上，說明交通安全事故嚴重衝擊未成年人口之安全。是故為落實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促進交通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心亦應結合機關或單位推動交通安全教育事宜，爰修訂第一項。","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交通、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