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4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廖婉汝","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溫玉霞","陳雪生","孔文吉","林為洲","李貴敏","洪孟楷","謝衣鳯","吳怡玎","蔣萬安","張育美","李德維","吳斯懷","鄭麗文","陳玉珍","林思銘","呂玉玲","魯明哲","陳以信"],"mtime":"2024-01-18T16:21: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7777號","laws":["07224"],"提案編號":"756委27777","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109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482,333人，社會經濟損失估計達5千億元，顯見交通安全問題對國人產生極大之危害。較聯合國揭示之「2030年讓全球因為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數減少一半」及「2050年零死亡」目標，與先進國家道安情形，有很大改善空間，顯見我國道安改革為極重要且急迫的課題。106年至109年交通事故問題持續上揚，顯見我國交通安全政策之不足，必須正視並改進。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並依中央與地方性質及長期基本計畫與年度實施計畫，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為促進我國交通安全政策發展，應落實憲法保障公平之遷徙自由，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傷害，故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與駕駛人及各類交通工具之交通安全責任，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促進交通安全，保障國人公平之遷徙自由，以及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之侵害，應明確國家與地方政府、各類交通工具及其他交通使用者等之交通安全有關責任，特制定本法。\n\n交通安全事務，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解釋本法所用名詞，定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眾捷運法、鐵路法、船舶法、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定義，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n\n二、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以及行駛於鐵路或專用軌道之動力車輛。\n\n三、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n\n四、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n\n五、陸上交通：指道路、鐵路或軌道之交通而言。\n\n六、海上交通：指使用船舶之交通。\n\n七、航空交通：指使用航空器交通。"},{"說明":"闡明國家於交通安全目的應涵蓋之範圍包括陸上、海上與航空交通，以及具體實施義務，以交通安全法規、交通安全政策與交通安全計畫促進國人之交通安全落實，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條　（國家責任）\n\n國家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和財產為使命，制定陸上交通、海上交通、航空交通安全（以下簡稱交通安全）之綜合政策並執行之。"},{"說明":"闡明地方政府於交通安全目的之角色，應依據中央政府之政策以及地方實際情形訂定相關措施、法規與交通安全計畫，並加以落實，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責任）\n\n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應依照中央政府有關當地交通安全政策，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自治法規與交通安全計畫，並執行之。"},{"說明":"闡明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之角色，應善盡設置與管理之責，並於政府補助道路與交通設施相關經費時應評估交通安全之性質，以確保交通安全之重要性，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五條　（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責任）\n\n公路、鐵路、軌道、港灣設施、漁港設施、機場以及航空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機關，應確保交通安全並依法設置與管理相關設施。"},{"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之製造與營運者，應以提升及維持車輛及相關設備安全性為目標，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六條　（交通工具製造者、營運者的責任）\n\n從事車輛、船舶與飛機等交通工具之製造者與營運者，應盡力促進並維持所製造交通工具之結構、設備和裝置的安全性。"},{"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使用者與交通運輸業者應依法確保必要措施與安全操作以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七條　（交通工具使用者義務）\n\n交通工具之使用者與交通運輸業者，必須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使用交通工具的駕駛或操作安全。"},{"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之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應盡安全檢查、合法安全駕駛，以及安全相關必要義務，避免危害產生，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八條　（交通工具駕駛員責任等）\n\n交通工具駕駛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報告義務等，防止自己及他人受到傷害，並努力確保交通工具之安全。\n\n交通運輸業者應善盡交通安全檢查義務。"},{"說明":"行人應遵守法律法規並不對其他陸上交通之使用者產生危害，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九條　（行人責任）\n\n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並儘量不對陸上交通構成危險。"},{"說明":"為落實促進交通安全之目的，國人、企業及社會團體應積極配合國家與地方政府之相關政策與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條　（全民交通安全責任）\n\n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均應遵守並維護政府之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與措施。"},{"說明":"為維護交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有效，政府應積極落實交通安全法之相關法規，並依法實施維護交通安全之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一條　（確實落實交通法規）\n\n政府應落實相關法定職責，確實執行交通安全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勸導、取締、處罰。"},{"說明":"鑑於交通事故與鑑定之專業性，政府應設置具專業性與公正性之交通法庭或充足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之，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二條　（設置交通法庭）\n\n政府為確保交通事件之處理之專業性與公正性，應於法院設立處理交通事件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說明":"一、為確保交通安全有效落實，得採取財政或金融等其他必要手段，如保險或是財稅等方法落實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一項。\n\n二、我國歷年交通事故所產生之社會經濟損失高達五千億元，顯有專款編列用於交通安全事務之必要。因此，為了交通安全目的、政策、法規與相關制度產生之罰鍰、罰金收益，或他收入如規費等，應有相當比例用於促進交通安全之相關支出，並提供交通安全政策與執法等之財源，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三條　（促進交通安全之財政手段）\n\n政府對於實施交通安全有關之措施，應採取必要的財政、金融以及其他必須採取之措施。\n\n交通安全目的所生之罰鍰、罰金，或其他收入，應有相當比例使用於改善交通安全相關支出。"},{"說明":"一、為調查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促進交通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並且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重大運輸調查工作之進行，爰訂定第一項。\n\n二、為避免重大運輸事故之發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彙整並公告重大運輸事故以及影響國人之普遍或重大交通問題，以利公眾知悉與監督，必要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政策與法規建議，以利修正並促進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四條　（重大事故獨立調查與報告）\n\n為落實重大運輸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之調查與鑑定工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完成調查工作，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或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n\n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定期公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以及影響交通安全之普遍或關鍵因素。"},{"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代表政府就影響國人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以利立法院之監督，並負起相關責任，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五條　（向立法院報告義務）\n\n行政院院長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以下事項報告，且公布之：\n\n一、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二、交通安全措施計畫、交通安全措施概要。\n\n三、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四、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行政院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地方政府首長亦應就影響該所轄範圍內人民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議會報告，以利民意之監督與負起相關責任，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六條　（向議會報告義務）\n\n直轄市、縣（市）長應每年向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提出以下事項報告，公布之：\n\n一、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二、交通安全措施計畫、交通安全措施報告。\n\n三、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四、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交通安全會報"},{"說明":"一、參酌日本安全體系，應由行政院層級之中央政府，設立統合性之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以利交通安全政策之跨部會整合與推展，並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推動交通安全相關措施，並為確保相關業務有效推動落實，應設行政院交通安全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n\n二、為確保交通安全之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具有其政策與行政高度，故應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且為確保實施可以具體反映民意之需求，有利於兼顧多元與性別觀點，爰新增第三項。\n\n三、關於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爰新增第四項。","增訂":"第十七條　（設立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及其掌管事務）\n\n行政院應設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並設行政院交通安全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推動實施。\n\n二、審核、規劃、推動交通安全相關重要綜合措施。\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長與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和運作之必要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參酌日本安全體系，直轄市、縣（市）應設立地方層級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以利交通安全政策之整合與推展，並制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推動交通安全相關措施，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n\n二、並為確保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其政策與落實，參酌地方縣市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相關設置要點，應由地方首長召集。且為確保實施可以具體反映民意之需求，有利於兼顧多元與性別觀點，應納入學者專家與社會團體之代表與一定之性別比例規範，爰新增第三項。\n\n三、關於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為確保地方自治之所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爰新增第四項。","增訂":"第十八條　（設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及其掌管事務）\n\n直轄市、縣（市）設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並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制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實施推動。\n\n二、除前款所列事務外，進行審議規劃直轄市、縣（市）地區陸上交通安全相關綜合措施，並推動措施落實。\n\n由直轄市長、縣（市）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相關局處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和運作必要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交通安全計畫"},{"說明":"一、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應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為交通安全之長期政策大綱，以利匯集工程、執法與交通政策之意見，爰訂定第一項。\n\n二、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擬定，應徵詢交通安全政策之相關行政首長與直轄市、縣（市）首長意見，並公布摘要，以利意見之交流與修正，如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變更亦同，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九條　（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之編制）\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應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與交通安全有關之全面長期策略大綱。\n\n二、與交通安全有關之全面計畫推動之必要事項。\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依據前項規定，擬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向所涉之行政機關首長以及直轄市、縣（市）長徵詢意見並公布摘要。修正變更時亦同。"},{"說明":"一、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擬定每年之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爰訂定第一項。\n\n二、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包含該年度應採取之交通安全政策，以及直轄市、縣（市）區域有關陸上交通安全應採取計畫之基礎事項，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條　（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就所掌管事務每年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督導各相關部會及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執行。\n\n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在該年度應採取之相關交通安全措施。\n\n二、在直轄市、縣（市）區域有關陸上交通安全，於該年度指定直轄市、縣（市）採取計畫之有關事項。"},{"說明":"一、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訂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爰訂定第一項。\n\n二、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包含該直轄市、縣（市）區域陸上交通安全之長期策略大綱與相關要推動之計畫，爰訂定第二項。\n\n三、每年直轄市、縣（市）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應擬訂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確保不與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有關陸上交通安全部分衝突，爰訂定第三項。\n\n四、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制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與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時，應報請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核備，並公布摘要，確保意見交流與溝通，如需變更亦同，爰訂定第四項。","增訂":"第二十一條　（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與實施計畫）\n\n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根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限於與陸上交通安全有關之部分）制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n\n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該直轄市、縣（市）區域之陸上交通安全綜合之長期策略大綱。\n\n二、直轄市、縣（市）區域之陸上交通安全措施之必需事項之推動計畫。\n\n直轄市、縣（市）每年度進行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並根據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訂定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不得與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牴觸。\n\n地方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地方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報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核備，並公布摘要。修正變更時亦同。"},{"說明":"直轄市、縣（市）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於所轄區域內海上或航空交通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提出必要要求，以利由中央制定之交通安全計畫可符合地方所需，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於交通安全事項之要求）\n\n直轄市、縣（市）地方交通安全會報，於轄管範圍內海上交通或航空交通安全之需要，得向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提出必要要求。"},{"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交通安全的基本措施"},{"說明":"為落實保障交通安全與交通權利之目的，國家於交通系統等措施，應落實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發展無障礙之公共道路交通系統及大眾運輸保障實質平等之作為，保障弱勢者之交通權利，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三條　（落實交通權益）\n\n國家於交通政策、法規、制度、系統等措施應積極落實人本交通、綠色交通之理念，保障無障礙設施道路、公共交通系統與大眾運輸系統之發展及各種運具之交通權益，並於醫院、學校、大眾運輸站點與人口密集處等必要地區積極鋪設人行道、行人徒步區等設施。"},{"說明":"國家應積極優化交通安全各項設施、規則與管制措施，以利陸上、海上與航空交通之安全，並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之相關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四條　（維護交通環境）\n\n國家應發展交通安全設施，合理化交通規則及管制，優化道路與公共水域利用等必要措施，以完善交通環境維護。\n\n國家採取前項規定之措施時，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說明":"為了利國家之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政策與標準與國際接軌，應由指定之行政機關會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定期審視國內之規範，並積極與國際條約標準等接軌，以利國際交流與符合國際標準所需，並提升交通安全，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五條　（定期檢討交通規範）\n\n行政院交通安全會報基於提升交通安全之目的，應邀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等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類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說明":"有鑑於交通安全認知欠缺，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且難以預防與反應，是故國家應積極落實並推動交通安全有關之知識與教育，並配合宣傳，並鼓勵民間發展有關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團體，以利多元提供交通安全有關之教育內容，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六條　（落實交通安全教育）\n\n國家應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意識，並發展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及活動，充實與交通安全有關之必要措施。\n\n國家應發展、補助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之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團體活動，並提出必要措施。"},{"說明":"一、國家應積極落實確保駕駛人、船員、航空機組員等安全駕駛之能力，並透過加強教育與駕照管理制度，或優化相關制度及條件等措施，提升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一項。\n\n二、國家應積極強化氣象、通信與資訊等必要措施，以利駕駛人安全駕駛，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七條　（確保交通工具安全駕駛）\n\n國家確保交通工具之駕駛與操作安全，對交通工具駕駛人採取必要措施，如加強教育、合理化駕駛人資格等制度、改善駕駛或交通工具操作等管理、優化駕駛人工作條件等。\n\n國家應發展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之氣象觀測、數位網絡、通訊等必要設施及服務。"},{"說明":"國家應積極提升交通工具之安全的相關設備、標準等事項，並加強安全檢驗以確保交通工具與整體之交通安全，並參酌國際標準且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以利交通工具安全等之有關產業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八條　（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n\n國家應積極參酌國際或發達國家，提升交通工具結構、設備、裝備等安全技術標準，並加強安全檢驗等必要措施，以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並促進相關安全產業發展。"},{"說明":"國家應積極建立交通安全之緊急救援服務系統，並完善相關設施與訓練，強化對於交通事故救援減少交通事故所產生之死傷，並提升相關急救措施，並應強化空難、海難之救難制度，以維護航空、海上交通之安全，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九條　（提升緊急救助系統）\n\n國家應建立救急服務體系、完善急救醫療設施與人員訓練等必要措施，以加強對交通事故傷患之急救與醫療救治，必要時應有救護直升機編組，以提升交通事故之救援成效。\n\n國家應建立空難、海難資訊蒐集制度與空難、海難救助制度，以加強救助空難、海難。"},{"說明":"國家應積極落實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交通事故之被害人與家屬等相關人權益，並避免其因交通事故陷入貧困，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條　（落實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n\n國家完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保障制度，以及援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請求等必要制度與措施，以優化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其遺族）的損害賠償。"},{"說明":"國家應積極發展交通安全之科學技術發展，並促進相關事故調查措施之發展，並促進交通安全體制改善，積極落實交通事故相關之資訊公開，以利我國交通安全研究與技術之發展，並促進公民參與及監督，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一條　（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n\n國家應建立相關試驗研究制度、促進研究開發並普及與交通安全相關必要措施，以促進相關之科學技術發展。\n\n國家應採取相關研究調查等必要措施，以明確交通事故之肇因及改善方法。\n\n政府應整合、公開交通事故統計等必要資訊，以增進人民對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說明":"為促進交通安全研究與發展，並促進中央與地方增進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之專業性，故除指定必要單位促進相關研究，或成立專責單位外，亦應聘請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二條　（提升交通安全人才與知識資源）\n\n國家應指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大學或其他機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研究，必要時得成立專責單位。\n\n國家與地方政府應聘請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構）、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交通安全相關事務。"},{"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為落實交通安全，有關本法所規定事項應儘速落實或修正、廢止、或訂定相關法令，以促進交通安全政策，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交通法規。"},{"說明":"為兼顧組織與法令調整，有關本法所規定事項應儘速落實或修正、廢止、或訂定相關法令，並予以一年之寬限期，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4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