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16070205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洪孟楷"],"連署人":["鄭麗文","廖婉汝","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溫玉霞","陳雪生","孔文吉","林為洲","李貴敏","蔣萬安","林思銘","吳怡玎","張育美","李德維","謝衣鳯","吳斯懷","魯明哲","呂玉玲","陳玉珍"],"mtime":"2024-01-18T16:21: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7779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7779","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洪孟楷等22人，鑒於我國兒童事故傷害頻繁，造成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巨大損失，因此國家應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我國相關安全教育規定卻付之闕如，僅以「融入式課程」推動，缺乏充分完整的教學時數之規範，易因升學主義受到排擠或忽視，故應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辦理每學期二小時之安全教育，並應獎勵成立相關民間團體或法人，厚實交通安全教育社會資源，且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交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以及相關教材之研發等。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事故傷害長期位居我國兒童死亡首要原因，近十（99-108）年間，平均每年約造成255位兒童死亡，占所有兒童非病死或非自然死平均死亡人數3/4以上。鑑於我國兒童事故傷害頻繁，已造成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巨大損失，顯見交通安全問題威脅所有國人之安全，為確保相關教材研發及措施應兼顧性別觀點，故應參酌相關法例，明定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二項）\n二、根據國外推動各項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落實交通安全教育有助於降低兒童事故傷害的風險，提升整體社會環境的安全。惟我國相關安全教育法規卻付之闕如，僅以「融入式課程」推動，缺乏明定教學時數，易在升學主義氛圍下受到忽視，故應完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以落實交通安全教育。（新增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n三、我國每年交通事故頻繁，造成影響之事故傷亡人數約40餘萬人，據估社會成本超過新台幣五千億元。根據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資料顯示，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運輸事故死亡者持續居高不下，占該年齡層所有非自然死亡結構比約3至4成；占所有事故傷害死亡結構比一半以上。復查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資料顯示，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交通事故受傷者，平均每年約2萬5千餘人，其中，又以15-17歲年齡層占約半數比例。若進一步將18歲納入統計，則平均每年兒少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超過200人，受傷人數近5萬人。然我國目前相關交通教育法規付之闕如，教育部僅規劃不具強制力之「融入式課程」的交通安全教育，相較先進國家自幼兒園階段起即積極推動各類交通安全教育之作法，明顯欠缺具體作為。（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n四、為厚植我國交通安全教育之社會資源，並提供多元教材與教育課程發展，政府應參酌日本、英國等交通安全教育落實之國家措施，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或實施交通安全課程，或其他參與、體驗、實踐活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n\n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n\n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n\n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1","說明":"一、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兼具不同性別之觀點，故其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應有性別之比例規範，爰修訂第二項。\n\n二、參酌本法第三十四條推動勞動教育之作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配合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n\n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n\n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n\n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n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第一項第二款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與推廣事項，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n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之辦理及督導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近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接近三千人，有近四十萬人之受傷，且有逐年增長情況，相關統計更顯示高達五千億之社會經濟損失，顯見交通事故對國人危害甚鉅，其中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運輸事故死亡者持續居高不下，占該年齡層所有非自然死亡結構比約3至4成；占所有事故傷害死亡結構比一半以上，說明交通安全事故嚴重衝擊未成年人口之安全。是故應完善交通安全之教育措施，參酌環境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措施，應明文規範相關教育理念與教學時數，於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至少每學期二小時交通安全相關措施，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n\n三、參酌國際交通安全推動經驗，政府應積極成立、補助或獎勵民間團體或法人，厚植交通安全教育社會資源之發展與落實，爰新增第三項。","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增加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知識，保障其人身安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每學期應實施至少二小時交通安全課程，或其他參與、體驗、實踐活動等措施。\n\n前項交通安全課程之教材研訂、師資培訓、督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n\n為落實第一項之目的，必要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或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課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16070205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