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800"}],"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林文瑞","謝衣鳯","陳超明","吳怡玎","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蔣萬安","張育美","萬美玲","林思銘","李德維","溫玉霞","呂玉玲","陳以信","吳斯懷"],"mtime":"2024-01-18T16:22: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7797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7797","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有鑑於通訊科技進步，且近年來我國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完備，遠距醫療之應用已成為科技促進人類健康的具體實踐方式之一。另我國雖自107年5月11日起實施通訊治療診察辦法，惟該辦法僅針對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及特殊情形方得適用；又2020年爆發新冠疫情，衛福部及健保署為因應疫情，協助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民眾之醫療需求、加強醫院感染管制，分別以函釋放寬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適用範圍，顯見我國醫療結合科技技術之遠距醫療應用已趨成熟。為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且國家有義務促使每一位國民接近（access）健康服務、落實醫院感染管控、促進醫師彈性執業，我國應儘速加速推動遠距醫療應用並放寬法規限制，爰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遠距醫療（Telemedicine）是指藉由資訊及電信技術來交換相隔兩地的病患之醫療臨床資料及專家意見，以克服空間甚至是時間上的障礙。隨著電子資通訊科技進步，國際上對於遠距醫療的應用與發展益趨成熟。而近年來我國網路基礎設施亦逐步完備，遠距醫療之應用已成為科技促進人類健康的具體實踐方式之一。\n二、我國雖自107年起實施通訊治療診察辦法，惟該辦法僅針對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及特殊情形方得適用；另2020年爆發新冠疫情，衛福部及健保署為因應疫情，希望透過降低人流、加強醫療院所管控、協助居家隔離民眾之醫療需求、分別以函釋放寬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適用範圍，顯見我國醫療結合科技技術之遠距醫療應用已趨成熟。\n三、為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且國家有義務促使每一位國民接近（access）健康服務、落實醫院感染管控、促進醫師彈性執業，我國應儘速加速推動遠距醫療應用並放寬法規限制。","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但書，放寬醫師為因應醫療需要，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病患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n\n二、原第一項但書改移至第二項。\n\n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將第一項之電子通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醫師為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應親自診察。但為因應醫療需要，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之。\n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第一項電子通訊方式及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