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122/11223021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122/11223021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122/11223021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122/11223021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4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游毓蘭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蔡培慧等25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23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031826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0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0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5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00000"}],"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21: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連署人":["王美惠","何欣純","羅致政","黃秀芳","湯蕙禎","蔡易餘","邱泰源","林楚茵","吳玉琴","張廖萬堅","洪申翰","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許智傑","邱議瑩"],"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3-07-21","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802號","laws":["01773"],"提案編號":"1542委2780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鑑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基於禁止法律溯及往原則，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審查等程序，使本法程序更為完善，避免衍生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認為，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n二、禁止法律溯及往原則，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立法原則同應受此信賴保護原則拘束。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應將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議處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審查，若審查發現內容有重大瑕疵且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或議處結果之情事，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以符合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也避免再生爭議。","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n\n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n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n\n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18-12-07-修正:37","說明":"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認為，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本條第二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n\n二、禁止法律溯及往原則，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之要求，也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立法原則同應受此信賴保護原則拘束。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應將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議處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審查，若審查發現內容有重大瑕疵且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或議處結果之情事，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以符合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也避免再生爭議。","修正":"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n\n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應將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議處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審查，若審查發現內容有重大瑕疵且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或議處結果之情事，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n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n\n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n\n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