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黃秀芳","蔡易餘","何欣純","湯蕙禎","吳玉琴","洪申翰","林楚茵","羅致政","邱泰源","管碧玲","張廖萬堅","沈發惠","蘇巧慧","邱議瑩"],"mtime":"2024-01-18T16:21: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803號","laws":["04537"],"提案編號":"246委2780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落實我國簽署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意旨，避免法律繼續存有損害性別人權、歧視女性之不合時宜用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妓女戶」一詞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公約規範，進一步促進性別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於96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00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消除對女性之歧視貶抑，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該公約第五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惟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仍使用「妓女戶」一詞，恐損害性別人權，且具性工作者等同女性及過往性別歧視等刻板印象，有違反公約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妓女戶」一詞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公約規範，進一步促進性別平等。","對照表":[{"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7:04537:1999-03-30-修正:11","說明":"囿於本條制訂時之時代背景與法令用詞，當時稱經營性工作之場所為「妓女戶」。惟此詞至今已不合時宜，恐損害性別人權，且具性工作者等同女性及過往性別歧視等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公約規範，進一步促進性別平等。","修正":"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