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26,3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范雲等19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1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80000"}],"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2: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7780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778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中之被害人對於相對人無法準用同法第二十九條（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第三十條之一（犯違反保護令者有反覆實行犯罪之虞，必要時得羈押之）、第三十一條（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得附條件命其遵守）等條文，限縮了員警及法官在處理及審判是類案件之權力，對於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中之被害人之保護是否充足，不無疑慮，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事件通案件統計，109年通報件次合計17萬8,710件，較108年之16萬944件增加1萬7,766件，另查案件類型別合計14萬1,872件，其中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為6萬7,957件，較108年之6萬3,902件增加4,055件，顯見遏止家庭暴力之措施與法制仍有改善必要。\n二、按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下稱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惟其中未準用家暴法第三章刑事程序，若該未同居伴侶遭受暴力之侵害得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二、……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然按家暴法第二條第一款：「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顯見家庭暴力之態樣與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之態樣仍有別。\n三、故現行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未準用第三十條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導致被害人遭受暴力後尚無保護程序，行為人仍可在保護令核發前進行再度加害直至保護令核可。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因有羈押行為人之規定，可使法官有裁量權去防止被害人遭受二度甚至多次傷害，因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並無類同規定，故實務上被害人僅能於危害發生時透過不斷報案，使抵達現場處理之警察人員可排除立即性危害。\n四、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親密關係伴侶暴力（intimatepartner violence, IPV）之定義，泛指所有親密關係中帶來生理、心理或性傷害之行為，其範圍涵蓋家庭、婚姻、同居、約會等不同親密關係階段中所存在之暴力問題，均應予以重視。蓋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定案於2015年1月23日經本院三讀通過，將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暴力問題納入家暴法構成要件當中，惟家暴法第三章刑事程序部分為家暴法防治策略上重要一環，相關逮捕或拘提注意事項皆依此章執行，為讓被害人獲得更完整之保護，在暴力事件再發生之當下讓被害人得遠離相對人之危害，應修正本法。","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n\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9","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事件通案件統計，109年通報件次合計17萬8,710件，較108年之16萬944件增加1萬7,766件，另查案件類型別合計14萬1,872件，其中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為6萬7,957件，較108年之6萬3,902件增加4,055件，顯見遏止家庭暴力之措施與法制仍有改善必要。\n\n二、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未能準用第三十條之一對於羈押嫌疑重大反覆實施家庭暴力罪之相對人及第三十一條對無羈押必要具保、責附、限制住居之相對人得禁制令規定，此導致被害人遭受暴力後毫無保護程序，行為人仍可在保護令核發前之空窗期內進行再度加害直至保護令核可。\n\n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部分為該法防治策略上重要一環，相關逮捕或拘提注意事項皆依此章執行，為讓被害人獲得更完整之保護，在暴力事件再發生之當下讓被害人得遠離相對人之危害，應修正本法。","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n\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