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2: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78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78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利用電腦軟體及人工智慧科技合成不實影片之行為，足堪生影響於公眾及當事人；甚至有偽造或變造猥褻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者，對於當事人所造成之傷害甚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科技日新月異，越來越多新型態犯罪及法益侵害應運而生。深度偽造技術（AI DeepFake）是利用人工智慧進行人體圖像合成技術的應用，將已有的圖像或影片疊加至目標圖像或影片上。乍看之下似乎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手法，然而，實際上的不當運用以可能對個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例如，即有人將Deepfake運用在美國總統大選期間製作不實影像，散布假訊息試圖影響選舉結果；也就在同一年，發生將色情影片中女演員的臉替換成其他女明星的臉的盜臉事件。\n二、本罪章之行為，在現行刑法之評價，若涉及散布不實訊息而有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之虞，則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若散布涉及色情元素之內容，則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處理的是社會評價下降、散佈猥褻物品罪處理的是違背公序良俗，但此二罪皆未處理到本行為侵害的核心，亦即是個人的自主權受侵害：被害者對於個人資料使用的自主決定權，對於網路上流傳之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的自主決定權，以及在個資被不當使用以偽造、變造後所產生之名譽損害。\n三、鑑於現行刑法對於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尚有保護不周之情事，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章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科技日新月異，越來越多新型態犯罪及法益侵害應運而生。深度偽造技術（AI DeepFake）是利用人工智慧進行人體圖像合成技術的應用，將已有的圖像或影片疊加至目標圖像或影片上。乍看之下似乎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手法，然而，實際上的不當運用以可能對個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例如，即有人將Deepfake運用在美國總統大選期間製作不實影像，散布假訊息試圖影響選舉結果；也就在同一年，發生將色情影片中女演員的臉替換成其他女明星的臉的盜臉事件。\n\n三、本罪章之行為，在現行刑法之評價，若涉及散布不實訊息而有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之虞，則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若散布涉及色情元素之內容，則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處理的是社會評價下降、散佈猥褻物品罪處理的是違背公序良俗，但此二罪皆未處理到本行為侵害的核心，亦即是個人的自主權受侵害：被害者對於個人資料使用的自主決定權，對於網路上流傳之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的自主決定權，以及在個資被不當使用以偽造、變造後所產生之名譽損害。\n\n四、鑑於現行刑法對於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尚有保護不周之情事，有特別立法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章之規定。","增訂":"第二十七章之一　偽造及散布不實影像"},{"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除可排除已於影片、照片註記為非真實者，亦可排除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n\n三、本條所規範之行為，在現行刑法中，僅在有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之虞，方能有論處妨害名譽罪之空間，然而刑度為兩年以下，顯不能遏止相關犯罪行為。\n\n四、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充分保護被害人。","增訂":"第三百十四條之一　意圖散布於眾，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偽造或變造前項之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猥褻之定義，為「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須足以滿足自己情慾」（參見釋字407號）。猥褻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相較於一般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在現今社會暨民情而言，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較大，亦造成社會安寧之影響，而有特別獨立規範之必要。\n\n三、本條所規範之行為，在現行刑法中，僅在有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下降之虞，方能有論處妨害名譽罪之空間；若散布涉及猥褻之內容，則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然而，該二罪刑度皆為兩年以下，顯不能遏止相關犯罪行為。\n\n四、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充分保護被害人。","增訂":"第三百十四條之二　意圖散布於眾，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猥褻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散布、播送前項猥褻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而製造、持有第一項偽造或變造之猥褻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之物，處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於2020年我國發生犯罪集團將名人之照片「盜臉」，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成不實之含有色情元素之影片，且以收費之制度成立社交軟體群組，不法獲利逾千萬元，鑑於該行為獲利龐大，此行為應設有罰金，以遏止營利之歪風。\n\n三、爰增設本條之規定，意圖營利以電腦技術、人工智慧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或變造不實之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物，以保障個人資料之使用自主決定權，遏止濫用個資變造及偽造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物之侵害。","增訂":"第三百十四條之三　意圖營利犯本章之罪者，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現今科技發達，在網路上之傳播速度飛快，為避免被害人受損害之情形擴大，爰修訂本條，沒收該偽造或變造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物之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以保護受害人之權益。","增訂":"第三百十四條之四　本章之偽造或變造之不實影片、照片、聲音等電磁紀錄及其他相類物之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三百十四條之二之罪除侵害個人法益外，並影響社會生活之安寧，故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本章其餘之罪仍須告訴乃論。","增訂":"第三百十四條之五　本章之罪，除三百十四條之二外，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