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3: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78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78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臺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受僱者為照顧其至親而須請假將成為常見現象，惟如其因必須擔負照顧者角色而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因此有必要提供長期照顧相關假別，避免上述不利受僱者之情況發生，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譯：育嬰、照顧假法），以及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有侍親照護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而關於受僱者可申請長期照顧留職停薪的對象，除受僱者直系血親、配偶、子女外，也應包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家屬，以符合臺灣高齡社會及多元家庭之需求，爰比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有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時，得申請長期照護安排之留職停薪，至多一百八十天，前三十天得申請津貼，其財源、發放標準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另，為穩定就業，受僱者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繼續加保期間雇主應負擔費用免予繳納，勞工原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二、為確保受僱者於申請照顧留職停薪期滿或事由消失後，得順利回到工作崗位，爰明文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臺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受僱者為照顧其至親而須請假將成為常見現象，惟如其因必須擔負照顧者角色而離開原始工作場域後，如欲重新進入職場，恐需面臨中年失業或二度就業情狀，因此有必要提供長期照顧相關假別，避免上述不利受僱者之情況發生。\n\n三、參考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譯：育嬰、照顧假法），以及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訂有侍親照護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爰比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發生有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時，得申請長期照護安排之留職停薪，至多一百八十天，前三十天得申請津貼。\n\n四、關於受僱者可申請長期照顧留職停薪的對象，除受僱者直系血親、配偶、子女外，也應包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家屬，以符合臺灣高齡社會及多元家庭之需求。\n\n五、為穩定就業，受僱者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繼續加保期間雇主應負擔費用免予繳納，勞工原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六、長期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其財源、發放標準應以法律明文定之。\n\n七、為確保受僱者於申請照顧留職停薪期滿或事由消失後，得順利回到工作崗位，爰明文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其家屬具有下列事由者，得申請不超過一百八十日之留職停薪，其中三十日得請領照顧津貼：\n\n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而有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n\n二、配偶、子女或其家屬重大傷病，而有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n\n前項各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n\n受僱者於第一項照顧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n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受僱者於申請期間屆滿或照顧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準用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