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3: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7791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779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確保土地管理與公共安全，強化建築物管理機制，提升地方政府執行效能，以落實拆除費用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之原則，擬具「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據營建署統計資料至2021年10月底止，全台違建集中在六都，總量達704,173件，以新北市187,514棟最多。較2015年增加超過7.2萬件，平均每年以8,062件速度增加，顯見執法成效長期不彰，成為土地管理隱憂。由於縣市政府拆除違建預算受限，部分縣市雖擬定違章建築執行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但常遭議會撤銷退回，即便有心整頓違建，僅能重點處理施工中的新違建，或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公共安全疑慮之建案，難以發揮嚇阻之效。為提升地方政府執行效能、維護土地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爰提出以下修正：\n一、明定拆除費用之計算基礎，其中構造類別之單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當地物價調整計算之。（新增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n二、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自治法規，以規範強制拆除費用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新增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n\n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84-10-26-修正:109","說明":"一、明定拆除費用之計算基礎，其中構造類別之單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當地物價調整計算之，爰新增第二項。\n\n二、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基於地方事務特性，訂定自治法規規範強制拆除費用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新增第三項。\n\n三、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配合本次修法酌修文字。","修正":"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n\n前項拆除費用，按建築物之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各構造類別之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年公告之。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強制拆除費用之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自治法規處理之。\n第一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