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793/11124017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793/111240179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793/11124017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793/11124017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停車場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停車場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停車場法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停車場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900"}],"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3: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7795號","laws":["02034"],"提案編號":"1552委2779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正大力推動電動車發展，惟當前在公、私營或路邊停車場中，設有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停車位，經常性被非電動車輛或非插電式油電混和動力車占用，導致電動車輛或插電式油電混和動力車難以正常使用電動車供電設備充電，為保障其合理使用充電設備之權利，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其使用條件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之一條之規定處罰。參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授權辦理設置；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設置。蓋上開專用停車位之專屬權設定皆由母法授權辦理，自得納入停車場法規範並設定處罰規則。惟設有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停車位目前並非屬於「專用停車位」，亦無其他法律授權辦理設置。\n二、衡諸推動電動車之發展與普及乃目前國家政策與國際趨勢，近來我國國內電動車之牌照申請及使用數量亦呈上升之趨勢，相應可以催生出設有供電設備停車位之需求，進而逐漸實現汽車動力來源之汰換以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目標。惟目前現行法律中並無對應電動車之相關管理規定，故為維護電動車輛與非插電式油電混和動力車合理使用停車場具電動車供電設備停車位之權利，並排除他者之占用，爰新增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準用第三項前段之規定，以茲保障。","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其使用條件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之一條之規定處罰。參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授權辦理設置；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設置。蓋上開專用停車位之專屬權設定皆由母法授權辦理，自得納入停車場法規範並設定處罰規則。惟設有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停車位目前並非屬於「專用停車位」，亦無其他法律授權辦理設置。\n\n二、衡諸推動電動車之發展與普及乃目前國家政策與國際趨勢，近來我國國內電動車之牌照申請及使用數量亦呈上升之趨勢，相應可以催生出設有供電設備停車位之需求，進而逐漸實現汽車動力來源之汰換以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目標。惟目前現行法律中並無對應電動車之相關管理規定，故為維護電動車輛與非插電式油電混和動力車合理使用停車場電動車供電設備之權利，並排除其他車輛之占用，爰新增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準用第三項前段之規定，以茲保障。","修正":"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n\n未具有充電接口之車輛，占用設有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停車位者，準用前項前段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