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0107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建銘等5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建銘"],"連署人":["羅美玲","趙正宇","洪申翰","吳玉琴","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競程","林楚茵","余天","鄭運鵬","邱泰源","吳琪銘","郭國文","吳秉叡","劉世芳","湯蕙禎","李昆澤","許智傑","何欣純","黃世杰","張宏陸","莊瑞雄","蔡適應","趙天麟","范雲","沈發惠","賴瑞隆","邱議瑩","陳素月","賴品妤","管碧玲","邱志偉","蘇巧慧","劉櫂豪","賴惠員","鍾佳濱","張廖萬堅","林宜瑾","劉建國","何志偉","黃秀芳","林俊憲","蘇治芬","楊曜","蘇震清","黃國書","周春米","高嘉瑜","江永昌","陳瑩"],"mtime":"2024-01-18T16:21: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81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7816","案由":"本院委員柯建銘等51人，有鑑於直轄市之設置，應考量國土空間規劃及產業發展現況，促使區域間資源共享、互利互補，帶動周邊地區攜手成長，創造就業機會，以促進城鄉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標。又為因應少子化現象及數位治理之發展，唯一以區域人口規模為前提，無法兼顧基於國家特殊目的需要之直轄市設置。爰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n\n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5-05-29-修正:5","說明":"一、直轄市可強化地方治理能量、有效分配行政資源，係國家基於特殊目的考量而設置。其設置應考量國土空間規劃及產業發展現況，促使區域間資源共享、互利互補，帶動周邊地區攜手成長，創造就業機會，以促進城鄉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標。又為因應少子化現象及數位治理之發展，唯一以區域人口規模為前提，無法兼顧基於國家特殊目的需要之直轄市設置。\n\n二、區域人口數雖屬關鍵，但若未顧及其他因素，恐有阻礙區域發展之虞，且可能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現行「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其中之「且」修正為「或」。\n\n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或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n\n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