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100"}],"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沈發惠","張廖萬堅","湯蕙禎","莊瑞雄","吳琪銘","吳玉琴","高嘉瑜","洪申翰","邱議瑩","張宏陸","林楚茵","許智傑"],"mtime":"2024-01-18T16:21: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7810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781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幼兒園之師生比自70年《幼稚教育法》制定以來從未調整，早已無法符合社會發展現狀，亦對第一線現場教保服務人員，不論係照護抑或教學有過高之負擔。長期高工時與高壓力之工作環境，易生諸多虐童案件。是故，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健全兒童身心之發展，並由公立幼兒園先行。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自《幼稚教育法》（103年已廢止）至今尚未調整，然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6萬，減幅甚鉅。且教育部於70年所發布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40人為原則。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8人。國民小學每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2人。」，為順應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精緻化教育之發展，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107年所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參酌）\n二、另經查2歲至5歲之幼兒入園率，已從103學年度57.7%增加至109學年度71.1%，足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普及化程度已達相當之比例。在出生人口急遽下降、幼兒園入園率大幅增加、國小與國中皆調整師生比之趨勢下，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至今卻從未變更之，實有因應社會現狀及政府政策之改變而有調整之必要。\n三、對比國際數據，丹麥瑞典等國均為1：6，芬蘭為1：7；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四歲班為1：10，三歲班更達到1：9。中國大陸亦落在1：13~11之間。台灣實有跟上國際趨勢的必要。\n四、幼兒園班級師生比之調整，將有助於提升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品質，除可減輕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工作負擔，提升其勞動條件，改善職場環境外，亦可降低虐童事件發生之風險，蓋教保服務機構第一線之人員，常處於高壓、高工時、較低薪之環境，不論對第一線人員之身心健康或兒童身心發展，均有不利之影響，且虐童事件頻傳，將衝擊民眾對於政府推動相關政策之信心，亦間接阻礙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之提升，甚而影響未來經濟發展。\n五、綜上所述，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國家政策之推行進程以及相關社會衝擊，就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應採循序漸進方式為之，先就公立幼兒園部分，將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適度調整為每班招收幼兒十二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三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並每班以二十四人為上限，藉以公立幼兒園帶動全體幼兒園品質之提升，爰修正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9","說明":"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從70年10月23日所制定《幼稚教育法》（已廢止）至100年06月10日制定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至今尚未調整，然我國出生人口數自70年至今已減少超過一半，幼兒園師生比卻未順應社會發展。何況教育部為順應人口減少社會趨勢及精緻化教育之發展，於107年發布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n\n三、另查2歲至5歲之幼兒入園率109學年度已增加至71.1%，足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普及化程度已達相當之比例。是故，於出生人口急遽下降、幼兒園入園率大幅增加、國小與國中皆調整師生比之趨勢下，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至今卻從未變更之，有調整之必要。\n\n四、對比國際數據，丹麥瑞典等國均為1：6，芬蘭為1：7；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四歲班為1：10，三歲班更達到1：9。中國大陸亦落在1：13~11之間。台灣實有跟上國際趨勢的必要。\n\n五、教保服務機構第一線之人員，常處於高壓、高工時之環境。然現況已顯示，即便是經過專業訓練之教保人員亦無法同時兼顧過多幼兒，間接導致兒童不當管教等事件，而一再發生之虐童事件，將衝擊民眾對於政府推動相關政策之信心。在現今結構下當家庭選擇自行照顧，亦間接阻礙女性勞動參與率之提升，甚而影響未來經濟發展。\n\n六、綜上所述，就幼兒園調整師生比採循序漸進方式，先就公立幼兒園部分，將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適度調整為每班招收幼兒十二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三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並每班以二十四人為上限。藉以公立幼兒園帶動全體幼兒園品質之提升，爰修正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n\n七、另針對第一項增訂第七項日出條款。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國家政策之推行進程以及相關社會衝擊，使公立幼兒園有一年緩衝期可調整空間配置及人力等配套措施，避免過於倉促而影響公幼可容納總人數。行政部門應作具體妥善規劃。","修正":"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私立幼兒園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公立幼兒園每班則以二十四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公立幼兒園每班招收幼兒十二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三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私立幼兒園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公立幼兒園則每招收幼兒十二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n\n本條第一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