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沈發惠","陳秀寳","高嘉瑜","莊瑞雄","鍾佳濱","吳琪銘","王婉諭","張宏陸","余天","張廖萬堅","洪申翰"],"mtime":"2024-01-18T16:21: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81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81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台灣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嚴峻挑戰，台灣上有父母、下有子女之勞工因照顧負擔沈重，導致需要退出職場愈來愈常見；不僅使有長照需求之家庭收入銳減，企業失去熟練勞工或中階主管的人力資源，日後落入失業貧窮的惡性循環更將成為國家福利的重擔。為真正落實「照顧不離職」，保障勞工工作權益，爰提案「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新增長期照顧安排假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部105年推估，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高達約231萬人（約佔五分之一勞工）因為要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家人而影響工作，每年約有17.8萬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每年約有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n二、再者，因照顧而離職者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研究發現女性勞動參與率受到長照影響而拉低。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9年9月完成的委託研究報告「影響女性勞動力退出職場原因分析─以長照負擔為例」，學者分析全國97年到108年的財稅資料，發現在聘僱看護工的家庭中，已婚女性為了照顧爸媽或公婆而中離職場，以致勞動參與率比已婚男性低一成五；且女性離職後，後續重返職場的比率也比男性少一成八，二度就業之路更比男性艱辛。\n三、鑑於我國已於107年轉為高齡社會，且推估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勞工有家庭長期照顧安排的需求將日益增加，本法原有七天家庭照顧假已不敷需求。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讓勞工不因照顧家人而離開勞動市場，爰參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之規定，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我國已於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0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加上台灣少子化危機，勞工有家庭長期照顧安排的需求將日益增加，本法原有七天家庭照顧假已不敷需求。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讓勞工不因照顧家人而離開勞動市場，爰參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之規定，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之規定。\n\n三、本法長期照顧之意涵，係指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長期照顧」定義之情況者。\n\n四、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合計最長發給三十日。","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直系血親及配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有受長期照顧安排之需求時，得申請留職停薪，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日。\n\n受僱者於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n\n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