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莊瑞雄","鍾佳濱","沈發惠","陳秀寳","高嘉瑜","吳琪銘","管碧玲","洪申翰","張廖萬堅","邱議瑩","張宏陸"],"mtime":"2024-01-18T16:21: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81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81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多由薪資較低之女性請假，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甚產生職場性別歧視，此情況在疫情期間更是加劇。為兼顧受僱者家庭照顧需要、經濟需求以及國家防疫之必要，且積極促進照顧工作及職場文化之性別平等，增訂本法家庭照顧假比照公務人員有薪，以及防疫照顧假之規範，爰提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另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亦會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由薪資較低者請假，多半是女性；均會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甚者產生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為因應受僱者之家庭照顧需求，且考量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平等權益，爰修正本法家庭照顧假之規範，比照公務人員，提供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n二、有鑑於疫情發生時，為因應停課、照顧單位暫停收托等防疫事項，受僱者常衍生未成年子女或身心失能者之照顧需求。以腸病毒為例，依衛福部建議，若機構內同一班級，一週內有2名兒童診斷為腸病毒感染，該班級應停課7天。107年，國小與幼兒園總共有5,126班級因腸病毒停班，108年該數字更上升至7,197班，顯見影響之家長人數眾多。現雖有七天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然天數遠遠不足；又，防疫照顧假，並無法源之規範；且兩者皆無薪資補貼，為家長帶來極大經濟壓力。為因應家長之照顧需求、平衡防疫與經濟生活穩定，爰增訂防疫照顧假之規定。\n三、為積極促進照顧工作及職場文化之性別平等，平衡受僱者對於照顧與經濟的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少或身心失能者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釋，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依此函釋，家庭照顧假之重點為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如學校因腸病毒、因流行病疫情、因颱風停課等，爰修正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請假事由，包含但不限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n\n二、防疫照顧假之設立，係因應疫情發生時，需要透過減少接觸等方式阻止傳染病之傳播，而有停課之情形，家長所產生之照顧子女之需求。為平衡國家防疫需求及家庭照顧需要，爰增訂第二項防疫照顧假之請假規定。\n\n三、現行法規公務人員每年享有七天有薪家庭照顧假，然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時，仍依事假之規範不支薪資。為因應勞工受僱者之家庭照顧需求，且考量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平等權益，爰修正本法家庭照顧假之規範，比照公務人員，提供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且得以時計。\n\n四、考量傳統性別分工下，照顧工作多由女性承擔；無薪資補貼之照顧假別，會造成受僱者在機會成本選擇下，多半由薪資較低之女性請假，造成照顧工作性別分工持續不均、產生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為積極促進照顧工作及職場文化之性別平等，平衡受僱者對於照顧與經濟的需求，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少或身心失能者年使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者，得向國家請領防疫照顧津貼。","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受僱者於傳染病發生，有未滿十二歲子女、身心失能者之須親自照顧時，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每次請假日數不得逾七日。\n依第一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薪資照給，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依第二項規定請防疫照顧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者，得按日請領防疫照顧津貼。津貼數額、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