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20070204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3: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24","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66號委員提案第27821號","laws":["04522"],"提案編號":"1066委2782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將我國逕稱為「中國」，而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之虞，為避免解釋適用上之疑義，爰提出「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22","law_name":"破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n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說明":"一、第一項所稱之「中國」，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之虞，為避免解釋適用上之疑義，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n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現行":"第四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law_content_id":"04522:04522:1935-06-21-制定:5","說明":"第一項所稱之「中國」，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之虞，為避免解釋適用上之疑義，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四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我國之財產，不生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20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