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0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4/01/01/LCEWA01_10040101_000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1-05","2022-01-10","2022-0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5-02-12T08:08: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laws":["04536"],"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八十八條"},{"現行法":"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八十九條"},{"現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照委員葉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葉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n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n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n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n                            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葉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現行法":"","說明":"不予增訂。","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增訂","修正":"","條號":"：一、未領有駕駛執照。二、領有非該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執照。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借用動力交通工具予觸犯本條之罪之人，而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之駕駛資格者，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