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05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4/01/01/LCEWA01_10040101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1/111430008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1/11143000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1/11143000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1/11143000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2-01-05","2022-01-10","2022-0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臨時會聯席會議-10-4-1-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6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5-02-12T08:08: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laws":["01432"],"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黃世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條號":"第五十四條"},{"現行法":"第七十六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n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n二、瀆職罪章。\n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n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n五、殺人罪章。\n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n七、妨害性自主罪章。\n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n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n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n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七十六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