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10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鄭正鈐","曾銘宗","謝衣鳯","林思銘","林為洲","廖婉汝","吳怡玎","李德維","洪孟楷","萬美玲","張育美","羅明才","陳以信","徐志榮"],"mtime":"2024-01-18T16:1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3-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7835號","laws":["01792"],"提案編號":"1013委27835","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有鑑於新住民人口逐漸增加，其子女跨國銜轉問題亦受到重視。然我國國教課程係針對華語聽說能力已流利之學生設計，不論國際學生或跨國銜轉學生常因華語能力不足，導致學習落差、生活適應能力不佳及缺乏自我認同產生自信問題，更需要通譯助理人員協助即時翻譯、學習及輔導工作。爰提出「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通譯助理人員，並就語言及文化適應問題之學生，學校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以完備「學生輔導法」之法律規範、保障學生之輔導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教育部自2016年起始統計海外回台之跨國銜轉學生人數有逐步增加之趨勢，2016年671人、2017年862人、2018年832人。然我國國教課程係針對華語聽說能力已流利之學生設計，不論國際學生或跨國銜轉學生常因華語能力不足，導致學習落差、生活適應、文化差異及缺乏自我認同產生自信問題，更需要通譯助理人員協助師生之教育學習、即時翻譯，以及幫助輔導老師和專業輔導人員進行相關輔導工作。\n二、教育部雖為讓回台求學的跨國銜轉學生，順利融入國內教育環境，依據「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建置包括：跨國銜轉學習輔導所需各語系母語教學支援人員資料庫等措施，然並未予以法制化，給予跨國銜轉學生學習權益之完善保障。\n三、為完備「學生輔導法」之法律規範、保障學生之輔導權益。爰提案修正「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備「學生輔導法」之法律規範、保障學生之輔導權益。","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含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n\n二、教育部自2016年起始統計海外回台之跨國銜轉學生人數逐年增加，2016年671人、2017年862人、2018年832人。然我國國教課程係針對華語聽說能力已流利之學生設計，不論國際學生或跨國銜轉學生常因華語能力不足，導致學習落差、生活適應、文化差異及缺乏自我認同產生自信問題，更需要通譯助理人員協助師生之教育學習、即時翻譯，以及幫助輔導老師和專業輔導人員進行相關輔導工作。\n\n三、教育部雖為協助跨國銜轉學生順利融入國內教育環境，依據「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建置包括：跨國銜轉學習輔導所需各語系母語教學支援人員資料庫等措施，然並未予以法制化，給予跨國銜轉學生學習權益之完善保障。\n\n四、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訂「通譯助理人員」，得由學校依法聘用，以提供師生溝通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及輔導工作者。","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含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通譯助理人員：指年滿二十歲且熟悉當事人語言，具備中文之聽、說、讀、寫能力，得由學校依法聘用，以提供師生溝通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或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語言及文化適應」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語言及文化適應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