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10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8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16: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陳雪生","李德維","賴士葆","曾銘宗","陳玉珍","吳斯懷","溫玉霞","鄭正鈐","翁重鈞","吳怡玎","魯明哲","楊瓊瓔","林思銘","許淑華","林為洲","林文瑞"],"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3-03-16","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84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840","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葉毓蘭等19人，鑒於近日高雄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肇事者15年來曾3度酒駕，引起社會公憤，惟現行刑法僅規定酒駕於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但本次案件酒駕肇事者於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至今已逾15年之久，然該酒駕肇事者雖為酒駕累犯，但卻已不適用於現行法五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實有不公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惡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法酒駕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凡是酒駕累犯者均加重刑度，藉此杜絕酒駕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高雄近日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導致一家四口1死3重傷的悲劇，肇事者隨即遭起底從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該肇事者為酒駕累犯且目前無汽車駕駛執照，但酒後爛醉如泥仍執意駕駛，引起社會公憤。\n二、然依據現行刑法僅規定酒駕於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但以該案為例，肇事者於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但至今已逾15年之久，雖該肇事者為酒駕累犯，但卻不適用現行法五年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實有不公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惡行。\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法酒駕5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凡是酒駕累犯均加重刑度，藉此杜絕酒駕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高雄近日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導致一家四口1死3重傷的悲劇，肇事者隨即遭起底從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該肇事者為酒駕累犯且目前無汽車駕駛執照，但酒後爛醉如泥仍執意駕駛，引起社會公憤。然依據現行刑法僅規定酒駕於10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但以該案為例，肇事者於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但至今已逾15年之久，雖該肇事者為酒駕累犯，但卻不適用現行法五年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實有不公亦無法有效嚇阻酒駕惡行。爰刪除第三項現行法酒駕10年內再犯得加重刑度之規定，凡是酒駕累犯均加重刑度，藉此杜絕酒駕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1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