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10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3/111430059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1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8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孔文吉","吳斯懷","陳雪生","李貴敏","謝衣鳯","鄭麗文","林為洲","吳怡玎","鄭正鈐","翁重鈞","李德維","洪孟楷","林奕華","曾銘宗","林德福"],"mtime":"2024-01-18T16:16: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27842號","laws":["04664"],"提案編號":"1549委27842","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有關現行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諭知，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規範，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擬具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修正草案。\n惟釋字785之與本法相關之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10年1月間研擬時，原擬刪除超勤補償中的「獎勵」，僅允許加班費或補休假，然而考試院於110年9月23日提出之修正草案，卻把獎勵附加若干條件後，又增加回條文，形同對警消權益保障原地踏步。本次修正重點如下：\n一、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補休假應於二年之內修畢，未修畢者應改由加班費方式辦理；加班費基準等應由行政院定之，並得授權各機關在基準範圍內調整。（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n二、為配合本次修法，各機關應寬列預算，並盤點人力經費等資源，於二年內提出修正法規規，並做相關計畫。（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n三、本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文字，增定第二至第五項。\n\n二、修正第一項。本條所稱執行職務，除執行本職勤（業）物之外，尚包括執行長官所發命令，如待命留守。諸如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之規定，均有待命留守或類似執勤之型態。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之意旨，超勤補償僅限於加班費其補休假。\n\n三、增訂第二項。釋字785要求本條應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時服勤補償，例如服勤時段、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之性質其對待命服勤適當之評價補償等，須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爰規定加班之超勤補償，得考量勤務性質、強度、密度等因素。又加班補償評價基準，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訂定，並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在基準內彈性調整，以保留實務運作彈性。\n\n四、增訂第三項。釋字785之意旨為保障健康權，公務人員加班宜予適當休息，補休假仍以修畢為原則。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定補休假期限為二年，行政院得在二年範圍內，訂定補休假期限，另外，公務人員遷調時，明定在原無務機關為修畢之補休假仍得在新任職機灣續行補休，以資明確。\n\n五、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為保留實務運作彈性，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規定加班費基準、補休期限及其他事項得由行政院規定，或在行政院所定範圍內由其他各該機關規定。","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之補償。\n\n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加班，其補償得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加班補償評價基準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n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制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修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n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n加班費支給基準、補休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並得授權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所定範圍內調整。"},{"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爰增訂各機關應寬列預算提出相關法律及計畫：仿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技術，要求政府應於二年內提出與本次修正衝突牴觸之法規；並仿照環境基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立法技術，要求前述二年內修正法規，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加以公布，以落實本次修正應配套之行政作為。","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　政府應於前條施行後二年內，依保障輪班、輪休制度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健康權之精神，修正相關法規，由各機關寬列預算並訂定改善計畫，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公布之。"},{"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112","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本次修正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但超勤補償之請求權，應回朔自施行日期前二年適用。","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但超勤補償之請求權，溯自施行日前二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