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119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1/LCEWA01_100501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1/LCEWA01_100501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6/111430110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6/11143011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6/11143011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6/11143011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會期":"10-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2-25","2022-03-01"],"會議代碼":"院會-10-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5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6: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2-25","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5-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61號政府提案第17690號","laws":["01407"],"提案編號":"1061政17690","對照表":[{"law_id":"01407","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防法律事務經緯萬端，除一般法制業務（法規研審與諮詢、法治教育、訴願及國家賠償）外，亦包括懲罰事件之處理（調查與救濟）、國際軍事行動法（武裝衝突法、國際人道法及軍事協定）諮詢，以及涉外武獲採購等專業法律領域，均亟需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人員妥善處理，並提供各級軍事長官適切之法律意見，俾使國軍各項政策及執行均能依法行政。\n\n三、為藉現行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任用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廣納外界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可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爰於第一項明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並於第二項授權考試院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第三條之一　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試院辦理。\n\n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119070100100/details"}